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赔偿责任(2)

2019-03-09 20:32

举报非法职介才能维护劳动者权益

「案例」

李某系入城求职的民工,一日看到某职业介绍机构的招聘信息,便前来求职,并按要求交纳了100元报名费和劳务中介费。该职业介绍公司介绍其到某用人单位工作。当他拿着该公司提供的地址找到用人单位时,得到的结果却是用人单位根本不招工。他返回这家职业介绍机构,该机构又为其提供了一家公司,哪料他寻了数日,根本就找不到这家公司。至此,他才明白自己上了当。于是他再次来到该职介机构要求退钱。但职介机构根本不予理睬。李某遂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查实,该职介机构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也没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属非法职业介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职介机构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劳务中介活动,处以罚款,并责令其赔偿求职者的经济损失。

「评析」

职业介绍活动是劳动力市场中的一种中介服务活动,该项活动开展情况如何,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秩序。因此,《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监察规定》对此进行了规范,从职业介绍机构开办条件、开办程序、职责到罚责都作出了规定。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分为营利性的职业介绍机构和非营利性的职业介绍机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首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还须持有关证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查合格后,其由批准。然后持此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关于从业人员,则应熟悉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相

应的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过职业介绍资格培训,并持有职业介绍的资格证书。有关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劳动监察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36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处以 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在本案中,该职业介绍机构没有依法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也未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根本不具备从事职业介绍的主体资格,而且其所进行的非法职业介绍活动带来有明显的欺诈性,严重侵害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理应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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