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的职工,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按月领取个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偿还购房贷款。
(三)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标准合同,每年6月下旬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于次月领取本人名下上一年度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渝府发〔1999〕1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补贴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