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考题及答案(2)

2019-03-09 21:02

3.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对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对

5.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对

6.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除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错 “收付实现制”改为“权责发生制”

7.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额。

错 “交易价格”改为“公允价值”

8.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债权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错 “债权”改为“权益”

9.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实际收到收益款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错 “企业实际收到收益款项”改为“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

10.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

四.计算题(10分) A企业于2014年1月2日新购入一台专用于研发的设备,其原价为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1%。

要求:计算A企业2014年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分不同情况计算)

根据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A企业可选用直线折旧法或者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1.直线法:

月年折旧率=(1-1%) ÷(10×12)×100%=0.825% 2014年折旧额=200×0.825%×11=18.15(万元) 2.缩短折旧年限:

月年折旧率=(1-1%) ÷(10×60%×12)×100%=1.375% 2014年折旧额=200×1.375%×11=30.25(万元) 3.双倍余额法:

年折旧率=2÷10×100%=20%

6

2014年2月至2015年1 月应提的折旧额=200 ×20%=40(万元) 2014年应提的折旧额= 40÷12×11=36.67(万元) 4.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率=10÷(10+9+8+7+6+5+4+3+2+1)×100%=18.18%

2014年2月至2015年1 月应提的折旧额=200 ×(1-1%)×18.18%=36(万元) 2014年应提的折旧额= 36÷12×11=33(万元)

五.综合实务题(20分)

(答题时,若以元为金额单位,则不保留小数)

某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生产A视听产品,市场销价1万元/台(不含税),A产品单位成本0.6万元/台;2012年计提并支付符合税法税前扣除规定的工资1000万元;2012年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9000万元。2012年内发生过以下业务(题中业务若涉及视同销售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成本利润率为10%)。

要求:

1.对下述业务做出会计分录。

2.假设该企业2012年度按会计上利润总额200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所得税年度申报,请就下述业务,在进行会计处理的同时,列明应当做出纳税调整的项目及金额,并简要说明调整的原因。

年内的几项业务

①3月份购进笔记本电脑20台,取得专用发票金额20万元,增值税税额34000元。暂封存不使用。

借:固定资产-未使用笔记本电脑 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万元 贷:银行存款 23.4万元

②6月份中标管委会一套电子设备(系统)政府采购项目并签订了合同,协议规定合同总价款351万元(含税),合同签订日预付货款100万元,货到日付款134万元,剩余款项在该系统安装并检测合格后支付。该系统12月1日开发完成,成本200万元,当日运至管委会,至2013年2月1日安装、检测完毕,通过了验收。本业务所涉及到的款项均按合同约定及时收讫。

合同签订日,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预收账款 100万元

12月1日商品发出,依照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规定,纳税义务发生,应全额计提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51万元 银行存款 13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万元 预收账款 134万元

根据会计准则收入确定原则,此业务在2009年不确认为收入,因此不做收入实现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的规定,此业务也不确认为所得税应税收入。因此会计与税收无差异,不须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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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10月份将100台A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车间工人;将封存的20台笔记本电脑作为福利发放给管理人员;为销售人员报销旅游费15万元。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数额。(提示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1)给车间工人发放A产品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1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万元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A 60万元 此笔业务会计与税收无差异。

2)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给管理人员发放笔记本电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3.4万元 贷:固定资产-未使用笔记本电脑 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3.4万元

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按照《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外购资产可按购入价确定销售收入,因此,此业务在所得税调整上应当调增2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调减2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

3)给销售人员报销旅游费15万元,按照《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税法规定只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因此,这部分费用不能计入职工福利费,既不能参与14%福利费比例计算,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报销这部分费用时,

借:营业外支出 15万元 贷:银行存款 15万元 纳税调增15万元

4)根据受益对象计提职工福利费

借:生产成本 117万元

管理费用 23.4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40.4万元

5)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工资1000万×14%=140万元

应做纳税调增=140.4万-140万元=0.4万元

④向大显股份公司支付11.7万元购进30个新款手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8

购买当月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该产品市场销售单价4680元/个(含税)。

此业务应属于企业交际应酬的业务招待费,增值税上应按用于个人消费的规定不得抵扣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按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的原则确认收入

借:库存商品-手机 11.7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1.7万元 贷:库存商品-手机 11.7万元

调增1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调减1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 此礼品与其他的业务招待费加总后,一并计算税前扣除数额。

⑤为星海会展中心免费维修视频设备,发生人工费等费用2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

设备维修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无偿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增值税上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也没有进项转出的规定(不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税法要求不得抵扣进项的项目),因此,此业务增值税上不做处理。 借:管理费用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免费维修属于所得税法规定的捐赠劳务,因此所得税方面应视同销售,因没有同类业务的公允价值,因此可按成本利润率来组织计税价格来确认收入=20×(1+10%)=22万元 调增22万元(视同销售收入),调减2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

⑥与债权人金元大酒店达成协议,将以前年度所欠的100万元欠款,以70台A产品作抵偿,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数额总计81.9万元,其余债务金元大酒店让步予以免除。

此业务属于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对存货偿债的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因此,此业务会计与税收无差异。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金元大酒店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万元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8.1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2万元 贷:库存商品-A产品 42万元

⑦通过开发区管委会向舟曲灾区捐赠A产品500台,取得专用收据金额300万元。

根据财税[2010]107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因此,此支出会计与税收没有差异。但政策没有针对灾区货物捐赠不视同销售的规定,因此根据所得税法,此货物捐赠应按公允价值做视同销售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汶川捐赠 300万元

9

贷:库存商品-A产 300万元

调增500×1=5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调减500×0.6=3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

⑧本年发生的其他业务招待费80万元(注不用做分录,只用于计算税前扣除额)。

税收上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主营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9000+20+10+22+500 =9552万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限额=9552万×0.5%=47.76万元 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总额=11.7万+80万=91.7万元 按60%扣除=91.7×60%=55.02万, 超限额55.02-47.76=7.26万元 因此,应做纳税调增7.26万元 超限额91.7-47.76=43.94万元 因此,应做纳税调增43.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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