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2)

2019-03-09 21:08

第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协调社

会审计机构与工程服务中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

有关部门、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三方对审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各方须在收到定案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署了意见的定案表返回审计监察办公室。

第十六条 社会审计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审计工作

并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时间,由社会审计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审计监察办公室视情况作出相应意见。

第十七条 工程审计报告一式二份,由审计监察办公室签

收,一份存档,另一份送交财务投资管理中心或者区域财务中心或者分公司财务处。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业务优、

服务好、信誉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并对其办理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审计监察办公室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核减金额的3.5%计算。

第十九条 审计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一般可视具体情况采用下列方式: (一)就地审计; (二)送达审计; (三)联合审计;

(四)审计监察办公室认为适当的其他审计方式。 第二十条 审计方法

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审计监察办公室应根据不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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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审计方法,包括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分析比较等。

第五章 审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收集资料的要求

(一)为提高审计质量,审计监察办公室可以对大型工程

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施工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施工管理单位索取有关文件、资料;

(二)对工程项目资料报送不全者,审计监察办公室不予

接收;对审计查证已经实施后才补充报送的签证单、变更单、联络单等,社会审计机构不予认可;

(三)报送工程审计项目时,对在同一地域施工的工程要

统一报送时间,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差旅费。审计人员赴异地审计的差旅费按照集团公司部长级人员标准予以报销。差旅费及支付给社会审计机构的工程审计费等费用,根据工程项目的归属,执行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颁发的相关制度。

第二十二条 资料收集范围

建设单位、工程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审计监察办

公室报送下列资料:

(一)设备采购合同,器材引进、设备技术说明书; (二)工程招投标资料和承包合同、施工协议等; (三)全套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

施工组织设计及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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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隐蔽工程资料记录及验收资料;

(五)施工单位采购材料的合同、发票、产品说明书; (六)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拨付工程进度

款有关手续;

(七)招标投标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文件;

(八)施工企业资质登级证书、营业执照、执业证书; (九)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签证资料; (十)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文件; (十一)其他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掌握工程概况

审计监察办公室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时,应随时了解所

审计工程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

(一)工程建设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 (二)项目的平面布置、设计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

技术要求;

(三)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 (四)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五)工程项目预(结)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 (六)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和进度,已完工的单项工程数

量和造价,未完工的单项工程进度;

(七)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

变化情况;

(八)工程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主要施工单位、主

要设备生产厂家有关情况;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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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现场勘察核实

审计监察办公室在实施审计时应会同建设单位、工程服务

中心、社会审计机构、施工单位等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核实

(一)增减的分部或分项工程;

(二)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 (三)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四)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五)隐蔽工程情况; (六)需要勘察的其他情况;

对现场勘察核实过程中发现的与预(结)算不一致的问题,

审计人员应逐项记录,并取得建设单位、工程服务中心、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签证。

第二十五条 采购审查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按实核销的材料,在核对进货发票的同时,应按照其不高于同类同质当时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的影响

审计人员在审查工程结算时,遇到下列情况,应当获取适当的证据:

(一)变更工程设计;

(二)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设备;

(三)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规定不符; (四)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 (五)改变不同项目的性质; (六)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七)计划外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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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获取签证

审计人员在审查工程结算时,遇到下列情况,应当获取必

要的签证:

(一)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二)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三)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四)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工程签证要规范管理,签证单应统一样式,三方验收签字

栏甲方签字处要规范填写,注明工程量是否属实字样,并加盖印章。各级签字人员应对工程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相应责任。

第六章 审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可采取不同的

处理方式

(一)仅限于工程造价核减、核增的,依据社会审计机构

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进行结算;

(二)对于在工程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发包、工程管理

及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照公司《审计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如果施工单位提供的预决算不实,审计减少

金额超过预决算的15%时,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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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公

司《审计工作制度》及本办法制定出相应的考核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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