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案例分析

2019-03-09 21:43

案例1:大连海事法院审理的\”轮一案

租约中规定:受载期为1994年7月25日至7月30日;如果船舶

抵达装港后自受载期内的时间起算10日内无货,原告(船东)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承租人)应付运费总数的80%作为损失赔偿金。船于7月23日到达装港并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但承租人未能提供货物,原告于8月9日通知解除租约,并于当日10: 30撤船离开装港。 讨论:

船东撤船时间合理吗?

船东若违约,能否要求承租人索赔?

案例2:

某船依租方指示船舶驶入伊拉克的巴士拉港装货,结果刚一驶入,该港口就因两伊战争爆发而变成不安全港口,此时,租方在想指示船舶离开也不可能。事后船方主张租方应对其违反约定指派船舶前往不安全港所致船价损失负责,因为派往安全港是绝对而连续的责任。租方辩称,该港口是在指派后才因突发战事而变得不安全的,故而应于免责。

请问租方是否可以免责?为什么? 案例3:

某船船长在开航前突然暴病死亡,船舶因此需等候船方指派新船长而不能开航。租方遂依停租条款停付该期间租金并索赔未尽速遣航所致

损失。船方则认为对船长之死而言并无任何错误,亦未有任何违约之处,因此并不涉及未尽速遣航的责任 案例4:

某轮驶往约定航区以外地区,租船人为此支付了附加保费,事后船舶果真损坏严重。船舶保险商代为向租船人索赔,指称租方指派船舶往冰封港,已违反了选择安全港的义务而应赔偿船损。租方反驳称其已支付了额外保费,这损失就应由保险方负担,不应再向租方索赔。 请问:租船人是否应该赔偿船损?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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