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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配备标准》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8]160号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配备标准》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配备标准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2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素质,加强社区工作保障水平,加快和谐社区建设步伐,现就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配备制定如下标准。 一、基本原则
(一)社区工作人员配备原则:坚持人员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岗位设置合理、服务高效的原则,按照实事求是、选聘结合、交叉任职的要求,以居民需求为导向,以满足社区正常工作需要为前提,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合理配备社区工作人员。
(二)社区工作经费配备原则:坚持财政保障为主、\费随事转\、
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社区居委会辖区面积、人口规模等因素,科学合理地核定社区工作经费,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形成自然增长机制,确保社区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二、社区工作人员配备标准
社区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其他工作人员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三类。 (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1、社区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专职成员。社区党组织设书记1人,其他专职党务工作成员按照1-2人配备。 2、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配备应不少于5人,社区管辖范围内常住人口户数超过2000户的,每超过400户可增配1人。
3、社区特定服务对象的管理人员。
(1)社区劳动保障管理岗位按每个社区1人配备。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协缴\人员)超过300人的,可增配1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可按每500名配备1人。
(2)社区帮扶救助管理岗位按每个社区1人配备。纳入市级救助圈的困难家庭超过100户的,可增配1人。其中,对于廉租房较为集中的社区,帮扶救助管理人员的配备可突破2人。 (3)暂住人口管理岗位按每2000名暂住人口配备1人。 (二)社区其他工作人员
1、社区警务工作人员。按每个社区警务室1-2人配备。
2、社区城管工作人员。按每个社区城管联系站1人配备,也可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兼任(给钱不配人)。
3、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常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社区,配备1名专(兼)职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副会长。
4、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按500名流动人口配备1人。 5、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负责人助理。按每个社区1人配备(大学生)。
6、其他工作人员。
(三)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1、助老助残服务人员。按不少于5名服务对象1人配备。 2、社区保安、保洁、保序人员。按社区规模、人口等因素配备。 3、其他工作人员。 三、社区工作经费配备标准
(一)社区党建工作经费。设置党委的社区,其党建工作经费按每年6万元核拨;党(总)支部党建工作经费按每年4万元核拨。 (二)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按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每人2万元标准核定。
(三)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经费。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核拨。 (四)两站(室)工作经费。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和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经费按每名工作人员每年5000元标准核拨。 上述各项经费,均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0%比例配套保障。 (五)社区共建经费。每年由市财政安排300万元,其中100万
元用于对社区共建先进的表彰奖励,200万元用于对社区共建设施的补助。社区共建设施补助经费,各区按照市里的实际补助额,以1∶1的比例配套。
(六)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经费。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按照市区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10%确定(其中保洁岗位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按120%确定),经费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50%,区、街道(乡镇)共同承担50%。 (七)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经费。市财政2008年到2010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对各区新建、置换、购买社区配套用房的奖励和补助,重点向基础设施差的老社区、撤村建居社区倾斜。 (八)社区服务业发展扶持经费。在现有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增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并根据服务对象、范围的扩大逐年增长。各区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对社区服务业实施配套补助、扶持和奖励。
(九)企业退休人员自管小组活动经费。市财政按每名退休人员每年50元标准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社区企业退休人员自管小组活动经费的支出。
(十)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经费。按每名失业人员(包括\协缴\人员)每年50元标准安排经费。\协缴\人员未就业期间,其应缴纳的在职职工门诊统筹费用由财政予以补贴;\协缴\人员再就业后,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协缴\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根据不同情况
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最多不超过其所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和的三分之二。
(十一)其他专项经费。社区其他专项工作经费均实行源头控制、资源整合、\费随事转\。 四、人员和经费管理要求
(一)人员核定管理。特定服务对象(有效期内)相关数据分别由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和市公安局等部门核定并提供。每年根据服务对象人数核定人员配备,各项管理工作增配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
其他类特定服务对象工作人员的配备核定,需经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明确。
(二)经费管理。社区经费坚持收支独立、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管理原则,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各级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社区居委会要进一步完善财务、预算、使用、监督等制度,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由街道(乡镇)社区账务中心代为管理,实行\居账街审\。街道(乡镇)社区账务中心设立总账,社区设立出纳。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