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该项目进行立项;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或多层次分包的,施工方工程项目信息统一先由工程总包方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总包(或上一层次分包)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并提供下一层次所有分包的情况,再由各层次的分包人向其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分包项目。
第二节 税源管理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人员应对纳税人按工程项目建立税源管理台帐,对建筑业纳税人应纳税款缴纳情况实施监控;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开工后,税收管理员应至少季度一次下户巡查,填写《税收管理员下户巡查工作日志》。跟踪了解纳税人项目进展情况、工程款拨付情况;
第十六条 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应的建筑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员 应按开发项目的各环节即前期工程(包括地质勘探、设计、“三通一平”工程等)、主体工程(包括建筑物基础、主体、外墙装饰、屋面防水、厨厕、门窗安装和水电气户表工程等)、附属配套设施工程(包括消防、各种管网、化粪池、园林绿化、小区道路等)、建筑工程监理等,责成建设方和施工方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对税源实施跟踪管理;同时每月应根据开发企业报送《工程款拨付情况报告表》,现场核实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工作内容计入《税收管理员下户巡查工作日志》;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每月应根据了解掌握的工程款拨付方式、
条件,以及工程款拨付情况、建设进度情况,审查、复核纳税人应纳和实际缴纳税款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发现疑点并及时处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的8月31日前,安排税收管理员对本所管理的纳税人的上年度税款缴纳情况进行结算;
建筑工程竣工后,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工程结算书,及时进行税款结算;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进行税款结算和清算时,应该安排负责建筑业税收的管理员参加。管理员对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财务账簿中列支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以及往来账体现的应该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的部分,应责成应该负担该笔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发票、补缴税款,并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XX市XX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 年 月 日起执行。
XX省XX市XX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