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概论复习资料汇总(3)

2019-03-09 23:07

李斯特贸易保护理论观点和内容: (1)阶段不同,采取的政策不同

①原始未开化时期 ②畜牧时期

③农业时期:采取自由贸易政策 ④农工业时期:采取贸易保护政策 ⑤农工商时期:自由贸易政策

(2)保护对象:只有刚刚开始发展且存在强有力的外国竞争的幼稚工业才需要保护。 (3)保护时间以30年为最高期限

(4)保护的手段。 通过禁止输入与征收高关税的办法来保护幼稚工业,以免税或征收

轻微进口税的方式鼓励复杂机器进口。 保护幼稚工业论评价:

①这一理论所指导的政策措施具有积极作用。 ②存在问题:

a、保护对象的选择问题 b、保护手段的选择问题

(2)改善国际收支论(节流/开源) (3)改善贸易条件论 (4)增加政府收入论

(5)民族自尊论(“爱国主义”/“民族自尊”) (2)、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理论 (1)保护就业论

(2)保护公平竞争论(受害人姿态) (3)社会公平论

(4)国家安全论(安全比财富更重要) (二)贸易保护新理论 (1)、分享外国企业的垄断利润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理论认为:政府应该通过关税保护措施来分享这些外国垄断或寡头企业的利润,弥补国民利益的损失。 (2)、“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

企业获胜后所得利润会大大超过政府所支付的补贴 问题:(1)外国政府可能会采取同样的措施。

(2)信息的准确性问题。 (3)、国内市场失灵论

有学者认为:在国内市场失灵时,通过保护来扩大某市场可能产生社会边际社会收益。 第四章 关税

一、关税的含义: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政府对进出口商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二、关税的种类(名词解释):

进口税:进口国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征收的一种正常关税。 出口税:出口国海关在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过境税: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又叫通过关税。 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保护关税:是指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惩罚关税或报复关税:一国对别国因对其进行贸易歧视,违背协议,而对从其进口的商品征收的进口附加税。

普通关税:又称一般关税。是指与本国没有签署贸易或经济互惠等友好协定的国家原产的货物征收的非优惠性关税。这种关税税率一般由进口国自主制定,税率较高。 优惠关税(重点):

最惠国待遇下的关税:是指缔约国双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第三国在贸易上的优惠、豁免和特权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特定优惠关税(特惠税):只对特定国家提供的一种特别优惠的低关税,第三国不得享受。 (洛美协定国家间实行的这种优惠关税是目前世界上最优惠的一种关税,一是优惠商品广;二是一种非互惠单向优惠关税;三是优惠幅度大,列入优惠的产品全部免税进口。) 普遍优惠制下的关税:工业发达国家据其给惠方案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或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优惠关税制度。

普遍的:要求所有工业发达国家向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例外地给予普惠制待遇。 非歧视的:其优惠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均无区别,一视同仁。

非互惠的:由发达国家在非对等的基础上向发展中国家单方提供优惠,而不要求获取互惠待遇。

普惠制方案的一般内容: ①受惠国家或地区: 名单/动态

②受惠商品范围:一般:农产品受惠产品较少 工业制成品都可受惠 ③关税幅度 :最惠国税率-普惠制税率=普惠制减税幅度 ④保护措施:一是例外条款

二是预定限额

⑤原产地规则 ①原产地标准 完全的原产品

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 :“实质性变化”

标准:加工标准 、百分比标准(增值标准) ②给惠国成份 ③原产地累积 ④直运规则 ⑤书面证明

差价税,又称差额税和滑动关税:当某种本国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和进口价格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

法定关税:海关税则上列出的进出口商品的关税税目的税率。 附加关税:

反倾销税(大题,与反倾销结合):是为抵挡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相关产业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即在倾销商品进口时除征收进口关税外,再征收反倾销税。 ①《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WTO反倾销协议的全称是《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整个协议共分为3部分,由18个条款和两个附录组成。 A《反倾销协议》的实体规定

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3项基本条件: ( A1)倾销存在 ( A2)损害存在

( A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协议的实体规定即是关于确认这3个基本条件的规定。 (A1)倾销的存在确定 正常价值:

第一,出口国国内售价 第二,对第三国出口价格 第三,结构价格

(=生产成本+合理的管理费用、销售及其他费用+合理的利润) 协议规定,以上三种方法依次使用。

实践中,许多国家依其反倾销法的有关规定,往往采用下述价格:(非市场经济国家) ① 替代国(类比国)价格 ② 结构价格

③ 相同产品或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

在上述两种办法都不适用或无法使用时,将选择某个市场经济国家相同产品或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该产品的正常价值。 (A2)损害的存在

根据协议的规定,所谓损害是指对进口国国内已建行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对新建行业造成实质性阻碍。 (A3)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B《反倾销协议》的程序规定

协议对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做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 (B1)反倾销调查的发起 (B2)立案调查

(B3)举证与证据审核 (B4)初裁与终裁 (B5)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 C、对倾销的救济 ( C1)临时反倾销措施 ( C2)价格承诺 ( C3)最终反倾销措施 D、其他几项重要规定 (D1)追溯征税

(D2)协议规定,在整个起诉过程中有关调查、裁决的结果、理由等,当局都必须予以公布。这也体现了透明度和公平的原则。

(D3)代表第三国起诉。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倾销商对本国出口产品,并未给本国同业造成损害,却给第三国同业造成了损害。此时,经第三国当局申请并授权后,本国可以代表该第三国提起反倾销诉讼。第三国必须提供有关的详细资料和一切必要的协助,但是否受理则取决于本国当局。

②《反倾销协议》实施及影响 A、外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方面的影响 B、外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现状 C、我国频遭反倾销起诉的原因 D、对策建议 反补贴税(大题):

①禁止性补贴:又称“红灯补贴”,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基于实际或预期的出口量或出口收益而给予的补贴,即出口补贴;二是使用本国产品以替代进口而给予的补贴。 ②可诉补贴:可起诉补贴,又称“黄灯补贴”,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给予国内特定产业(或企业)或地区的补贴,当这类国内支持补贴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影响时,受到损害的成员方可以对补贴措施提出申诉,进而采取反补贴措施。(补贴、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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