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洗浴场所治安管理规定》(试行)(2)

2019-03-09 23:33

人法律责任。

(4)对洗浴场所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管理工作中存在失职失察问题,相关责任领导、责任民警,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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