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信联发?2008?62号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联社各办事处,石家庄、沧州、衡水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省联社对原《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6]96号)进行了修订,并经省联社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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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四月 日
主题词:省联社 信贷管理 规章制度 通知
抄报: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 内部发送:省联社领导,省联社理事,各部(室、中心)
联系人:李淑芬 联系电话:0311-66009928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 2008年4月 日印
(共印2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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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整体功能,整合资金优势,拓宽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投放渠道,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更好地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等,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团贷款是指由省或设区市辖内多家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简称成员社)组成团体,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统一商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社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成员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二)企业购臵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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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社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五条 社团贷款的组织协调,由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或省联社负责。
组织协调者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查社团贷款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二)审查参与社团贷款的各成员社,是否符合社团贷款的贷款人条件;
(三)负责接受社团贷款成员社的咨询;
(四)负责做好社团贷款咨询项目的审查咨询工作; (五)组织协调各成员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社团贷款的成员社必须有较为充裕的信贷资金,其发放社团贷款后的存贷比例、最大一户和最大十户贷款比例等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参与发放社团贷款的各成员社,必须重合同、守信用,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并按出资比例或社团贷款协议的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第八条 社团贷款中的成员社分为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贷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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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其他接受邀请自愿参加社团贷款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一般成员社。
第九条 社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
第二章 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
第十条 社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 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农村信用社的优质客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能够提供充足、有效的担保;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
第十三条 牵头社的权利是:
(一)接受借款申请,负责贷前调查,拟定社团贷款总额及贷款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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