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工会的法律地位:第一,工会的法律地位应当与工人阶级的地位相适应。第二,工会的地位必须与工会的组织宗旨和目的相一致。
工会的权利:1.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2.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权。3.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4.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工会的职责:1.教育职工的职责2.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3.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第一,可以充分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第二,可以保障厂长负责制的顺利执行。第三,可以增强企业活力。
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1.审议权2.同意或否决权3.审议决定权4.评议监督权5.选举权
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2.依法处理原则3.公证处理原则4.三方原则(劳动行政机关企业用工方工会组织)
我国劳动争议法律调整的意义和作用:1.强化依法处理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协调,激励双方积极性的发挥2.通知争议处理,加强劳动法制宣传,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3.及时处理争议,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劳动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法发展:1949-1956建立和形成期;1957-1976复苏到低估;1976-现在恢复到大发展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合法行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事件
劳动合同法定内容: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3.劳动待遇
劳动合同商定内容:1.工作单位2.工作内容3.工作期限
工资总额的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奖金;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主要工资制度:工资等级制度结构工资制度效益工资制度
加班工资支付:1.延长工作时间:150%;2.休息日:200%;3.法定休假日:300%
停工津贴:1.职工造成:不发;2.非职工造成75%;3.试用新机器、工具100%;4.停工3个工作日之内工资照发,3日后发停工津贴
公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3天国庆3天共十天;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望配偶:一年一次:30天;未婚探父母一年一次:20天:或两年一次45天;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20天;伤亡事故1――2人;重大伤亡3――9人;特大伤亡10人以上
就业前培训形式:1.学徒培训(初级技术工人);2.就业培训中心(初级技工和非等级初步职业知识和技能);3.学校培训(技校中级技术工人职校初级技术人员初级业务人员)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1――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死亡保险待遇工伤死亡:3个月工资的丧葬费25-50%工资比率定期给付抚恤费
非工伤死亡:2个月工资的丧葬费一次性发放6-12个月工资的救济金 退休(连续工龄达到10年):一般男60干部男60特殊男55;女50女55:女45
退休费:不满20年60%;满20部门25,70%;满25不满30,80%;满30不满3585%;35以上:90%
失业救济金发放(相对于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工龄5年以上:24个月;工龄1年以上5年一下:最多12个月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不超代表总数的1/3);企业工会代表(主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人数相等):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主任);工会代表;企业
论述题:
1) 论述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2) 简述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的种类。 3) 简述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4) 简述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5) 论述我国劳动法的作用。
6) 论述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7) 简述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8) 简述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9) 简述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 其他: 1、当代各国劳动立法概况及发展趋势 2、我国现阶段劳动法制建设新发展 3、劳动法的地位和作用
4、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作用 5、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6、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
7、劳动合同的特征和作用 8、集体协商的意义
9、集体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和联系 10、集体合同的作用 11、职务培训的意义
12、我国劳动安全制度有哪些
13、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法中的义务?劳动者在安全卫生法中的权利? 1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异同 15、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异同 16、社会保险的作用
17、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 18、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联系区别 19、社会保险法律调整的原则 20、工伤保险制度的作用 21、职工福利制度的性质、作用 22、工会的基本职权和权利 23、职工民主参与的作用 24、职代会的职权
25、劳动法执法情况监督检查的意义 26、处理劳动争议的意义
27、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调解与仲裁诉讼中的调解有何异同。
案例题:
关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认定:林某某诉刘某某和其雇工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2000年11月7日,刘某某雇用两名外地人为她家收割晚稻。当天下午3时许,刘与两名雇工一起拉一辆装有稻谷和打稻机的板车回家,拉到一桥下坡时,因在前面拉车的雇工没有控制好车头,刘某和另一名雇工在后面也没能施住车尾,致使板车滑坡失控,快速撞向桥头老人亭里,板车前脚撞中了在亭内摆摊的林某某腹部,致林某当即休克,被送往医院抢救。伤情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挫伤,阴肌破裂、脾破裂、腹壁挫裂伤、腹膜呈血肿、结肠脾曲挫裂并粪瘘,外伤性血气胸\。事故发生后,两名雇工即逃离,且身份和下落均不明。林某住院治疗至12月27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 5747.03元。刘某为给林某看病付了575元,其余款项不再支付。为此,林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其雇工赔付自己的医疗费和有关损失。
问题:1.刘某某与其雇工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理由是什么?
首先,要确定刘某与其雇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如果刘某与其雇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则应首先适用《劳动法》;如果刘某与其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用合同关系,则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雇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的相同之处主要表现为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均以当事人之间相对立的意思的合致而成立;两者均以劳动的给付为目的;两者均为双务有偿及继续性合同。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两者的性质不同。雇主与雇工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彼此独立的。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特殊的从属关系--身份上的从属性,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其不得不处于用人单位的指示监督之下而给付劳务。(2)合同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根据有关劳动法规,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而雇用合同的主体则主要为自然人。(3)法律救济的手段方式不同。因雇用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如果是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而且,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个月。(4)两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用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具有较大的自由协商的余地,除非雇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否则,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而劳动合同则不同,国家常以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以合同的解除为例,在雇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时间,雇主解除合同是否提前30天通知雇员,悉由当事人自主约定,法律并不干预;而劳动合同则不然,用人单位只有在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时,方可解除合同,而且单方解除的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的,视为合同未解除。(5)处理争议适用的法律不同。当事人因雇用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但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是《劳动法》,只有《劳动法》中末规定的问题,才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6)责任后果不同。因雇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违约侵权责任。而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7)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加给用人单位以较多的义务: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雇用合同的雇主则无义务为雇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险。 2.刘某的雇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是由其雇工承担还是刘某自己承担? 既然刘某与其雇工间是雇用合同关系,那么,雇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就应分别情况由雇主负赔偿责任或由雇工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对雇工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 (1)须第三人受有损害。这里的第三人是指雇主和雇工双方以外的人。 (2)须因雇工的行为造成损害。只有第三人的损害系雇工行为为造成的,才能构成雇工执行职务致人损害。(3)须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4)须雇工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本案中,根据以上条件应当由雇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金某诉某广告公司劳动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