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报告(2)

2019-03-10 11:17

3.第八市场

时间:2010年7月13日

我们在执法人员的带领下,对第八市场的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贩卖情况进行随机调查,结果查获了两只中国鲎。

2.厦门渔业执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阅看有关的案卷(每个学生要记录三个不同类型的案卷,并作案例分析);听渔业执法讲座;观摩渔业执法(海上和陆上);同执法人员进行座谈。

2.1厦门渔业执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2.1.1厦门渔业执法的现状

2003年由市渔政管理处、海监大队、渔港监督局和渔业无线电管理站等四支执法队伍进行整合,组建了厦门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的主要工作是保护渔业资源,渔船渔港管理,渔业无线电管理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还是110联动应急处置单位,承担海上应急出警和市政府及主管局下达的海上突发事件处置等公共应急任务。在执法过程中收缴了很多省级,国家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其主要的执法任务如下:

(一) 打击非法捕捞,取缔违规渔船。 (二) 强化伏休监管,落实伏休制度。 (三) 宣传处罚并举,保护水生动物。 (四) 落实监管措施,加强保护区执法。

(五) 关注社会热点,拓展执法领域。一是心系养殖者,妥善处理每一起渔业污染事故;二是水产品安全,积极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三是认真处理渔业海事,积极开展海滩搜救行动。

(六) 积极主动作为,承担公共任务。

2.1.2厦门渔业执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阶段关于渔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厦门渔业执法遇到许多的阻碍:宣传渔业法律法规的力度不够,渔民法制观念不强,导致渔业违法案件数量还是比较多。 2.1.3对策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解决渔民的转业问题。

2.2 阅看有关渔政执法卷宗 时间:2010年7月6日

阅看有关的办案档案,每个学生至少阅看3份案例的案卷,记录三个不同类型的案卷,对其进行记录并写出评析。我所阅看的案卷主要内容如下:

卷宗一:厦海渔(支)罚字【2009】第213号

案由:违反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 被检查人:集祥8号 承办人:黄蓬生、庄庆辉 结案时间:2009年×月×日 保管日期:陆年 建档人:杨伟丽 本卷共13件×页 目录:⑴立案呈批表(A);⑵现场检查笔录(A);⑶询问笔录;⑷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⑸船舶证书复印件;⑹调查终结报告;⑺行政处罚告知书;⑻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⑼陈述、申辩笔录;⑽行政处罚决定书;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⑿缴款票据;⒀结案登记表。

⑴立案审批表(A):厦海渔(支)立字【2009】第213号 案由:涉嫌非法采砂 案件来源:巡查发现

当事人简况: 船名号:集祥8号;船长:51.60米;船宽:9.98米;材质:钢质;船长:张剑丁;主机额定功率:203kw*2;抽砂机饥额功率:147kw*1;住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阳塘南里74号;联系电话:××××××。

案情摘要、立案理由:

2009年03月27日09:35时,中国渔政厦门市支队执法人员,在厦门市翔安区小山登岛北侧海域巡查时,发现“集祥8号”采砂船正在从事采砂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表明身份、出示证件、登船检查。经现场检查,该船为钢质自吸式采砂船,船长51.60米,船宽9.98米。该船采砂海域位于厦门自海豚保护区内(该船卫导设备显示为118°22'822"E,24°34'005"N)。该船周围海水浑浊,吸砂管仍伸在海里,抽砂机仍开启运行。船上有已采的海砂约550立方米。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采砂的合法有效手续。

“集祥8号”采砂船涉嫌在厦门白海豚保护区内非法从事采砂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妥否,请上级审批。

⑹调查终结报告——非法采砂案(案件调查经过和主要事实、情节后果;当事人态度及相关证据(清单附后)):

2009年03月27日09:35时,中国渔政厦门市支队执法人员,在厦门市翔安区小山登岛北侧海域巡查时,发现“集祥8号”采砂船正在从事采砂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表明身份、出示证件、登船检查。经现场检查,该船为钢质自吸式采砂船,船长51.60米,船宽9.98米。该船采砂海域位于厦门自海豚保护区内(该船卫导设备显示为118°22'822"E,24°34'005"N)。该船周围海水浑浊,吸砂管仍伸在海里,抽砂机仍开启运行。船上有已采的海砂约550立方米。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采砂的合法有效手续。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对该船负责人张剑丁制作询问笔录。

张剑丁无法提供“集祥8号”在该海域从事采砂作业的合法手续,当事人张剑丁对“集祥8号“采砂船载厦门中华白海豚保护区内非法从事采砂作业的行为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集祥8号”采砂船载厦门白海豚保护区内非法从事采砂作业的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集祥8号”采砂船非法采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集祥8号”采砂船做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 妥否,请上级审批。 卷宗二:

案由: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砂 被检查人:翔进1 结案时间:2009年1月7日 保管日期:陆年

卷宗目录:⑴立案呈批表(A);⑵现场检查笔录(B);⑶现场检查照片;⑷对陈清东的询问笔录;⑸对王东海的询问笔录;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⑺调查终结报告;⑻行政处罚告知书(A);⑼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⑽行政处罚决定书;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⑿缴款票据;⒀结案登记表。

案件来源:巡查发现

当事人简况: 船名船号:翔进1 船籍港:厦门;船长:43.00米;材质:钢质;捕捞许可证:无;核定作业类型:无;船长:黄永福;船舶现场管理人:黄永福;主机额定功率:2×143千瓦;船舶所有人:蔡长征;住址: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蔡厝村蔡南93号;船舶登记号:无; (其他):无。

案情摘要、立案理由:

2008年12月15日08时45分,中国渔政厦门市支队三大队在厦门市小嶝附近海域巡查时,发现翔进1采砂船载厦门中华白海豚保护区内采砂作业,执法人员立即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登临该船,经现场检查,该船所处海域(24°33.977’N,118°22.948’E)附近海水浑浊,船上已采砂100立方米,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采砂合法手续。

综上,翔进1采砂船在厦门中华白海豚保护区内采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卷宗三:

案由:船舶已登记但但未持有各类证书 结案时间:2009年2月18日 保管日期:叁年

目录:⑴当场处罚决定书;⑵现场检查笔录(A);⑶询问笔录;⑷当事人缴款罚款申请书;⑸罚款票据;⑹结案登记表;

【现场检查笔录(A)摘抄】 检查时间:2009年2月17日09时 检查地点:厦门市鼓浪屿西侧海域

船名船号:琼东方11096;船籍港:八所;渔业捕捞许可证号:无 核定主作业类型:拖网;兼作业类型:无 主机额定功率:225千瓦;穿上人数:7人;

船长(负责人):叶崇林;住址:浙江省象山县三五村; 案由:船舶已登记但琼东方11096 案件来源:巡查发现 渔业船舶登记证号:无;检验证号:无。 案情摘要、立案理由:

2009年02月17日09时,中国渔政厦门市支队直属一大队在海上巡查时,发现一艘渔船停泊在鼓浪屿西侧海域,执法人员立即表明身份、出示证件、登船检查。经查,该船船名号为琼东方11096,钢质,船长约32米,主机功率为225千瓦,船上人员当场无法出示任何有效船舶证书。

琼东方11096渔船在厦门市鼓浪屿西侧海域存在已登记但未持有各类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当场对你处以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这是我们在厦门海洋执法支队里第一次接触正式的卷宗,走出课堂,通过对以上案例的详细查阅和执法人员的答疑解惑,我对办案过程有了个大致的了解,以及对案卷的制作有了个详细的了解。我所摘录的三个案例主要涉及到非法采砂、船舶已登记但但未持有各类证书、无证捕捞三类,也是我们常见的的案例,对于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最近也出台了很多政策,所以相关的案件也有发生。说明我们的执法办案人员尽职地去出行了一系列措施去保护厦门海域,也达到了一定的效果。我们应该做好农民、渔民的宣传工作,合作其他部门,解决他们的生活、工作问题,把他们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其他行业上或从事捕捞作业上加强自己的合法、合理;积极开展渔业法规宣传教育,呼吁全社会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的意识和自觉性, 进而营造有利于开展渔政执法的良好环境。 2.4观摩陆上执法(鳌冠村养虾厂)

检查的内容:检查是否有养殖许可证,是否有完整的生产记录以及是否有违禁药品。 检查了四家养虾厂,其中第二和第四家有查处到违禁药品,第二家无用药记录。

第二家查处到的违禁药品有:呋喃唑酮、氯雷素片、利福平胶囊、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和复方硫胺甲噁唑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没收违禁药品,责令整改。对无用药记录,给予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

第四家查处的违禁药品有:呋喃唑酮,复合维生素B片、头孢拉定(水溶性)和复方磺胺甲噁唑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没收违禁药品,责令整改。 相关图片:

2.4观摩海上上执法(鼓浪屿附近海域)

跟随渔业执法船在鼓浪屿附近海域进行巡逻,当天的天气比较炎热,巡逻时没有发现违法行为。

六、渔政管理实习收获

在这学期最后的日子里我们进行了渔政管理实习,我们来到了鳌园、鼓浪屿、厦门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我们走出了课堂,走进了生活,将课堂的知识进行了综合实践,更加深刻的理解我们课堂上学习到的东西。并切身体会课堂中所学的基础知识。让我们明白了,渔政事业对我国的海洋环境和海洋秩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这次实习我们了解到,现在的执法力度还不是很完善,卷宗的制作难免会有出入,执法从业人员还需要加强行政管理知识的了解,而对于一些非法采砂、捕鱼的现象还很普遍。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的执法力度还需要加强,不是单纯靠加强惩罚力度,而需要靠积极的引导,使渔民加强自身道德建设,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切实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加大渔政执法力度,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同时加强对渔民、公民法的宣传,这样才能真正的提高了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和对海洋秩序的遵守。

七、对本次实习的不足及改进的措施?

实习的时候正好是大夏天,还好今年天气比较温和所以没有遇到中暑等天气引起的事件,故下一届希望能把这个问题考虑好。

本次实习有些地方没去成,比如五源湾看中华白海豚,有点可惜了。

还有就是厦门海洋执法支队在上海执法时候,当天天气炎热,没有看见违法行为就只是围着鼓浪屿转一周就回来了。

八、对实习讲座的评价?

本次讲座让我们能够认识了解到更多海洋野生动物,了解了我国许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现状。通过本次的讲座,让我深深地感受到我国以及厦门的水生野生动物现状是不理想的我国现阶段关于渔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厦门渔业执法遇到许多的阻碍:宣传渔业法律法规的力度不够,渔民法制观念不强,导致渔业违法案件数量还是比较多。

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国民抓起,引导国民正确的消费导向;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尤其是那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作为一个在厦门念书并可能将来在厦门就业的我们来说,更应该深入的了解厦门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情况,以及我们作为就读的这个水产学院的学子们更应该为厦门的渔科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尽自己微薄的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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