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间距为 4 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 24 米、小于或者等于 40 米的 非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 8 米。 第十六条(建筑间距控制原则) 行:
(一)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各自半 间距之和执行;
(二)非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按照下表的各自退让值之和执 行;
(三)建筑转角处与相邻建筑之间同时存在相对面和非相对 面的,其建筑间距按照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执行。
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的,其建筑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 定。
建筑间距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退让还应当同时符 合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退让要求。
单位:米
建筑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
建筑计算高度(H) 退让值 建筑类型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24<H≤ 60 60<H≤ 100 100<H H≤ 24 4 4 13 13 15 13 18 15 第十七条(特殊建筑间距规定) 照以下规定执行:
下列情形的建筑间距,按
(一)中小学教学楼、3 个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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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在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3 米;
(二)门卫房、车库车行出入口、地下建筑的人行出入口等 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4 米;
(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 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门厅、连廊、消防楼 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 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六 条规定的 0.5 倍执行;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筑间距不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的限 制: (一)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的,其中一栋建筑屋顶标高 在另一栋建筑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建筑间距;
(二)门卫房、车库车行出入口、地下建筑的人行出入口等 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与相邻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三)居住建筑首层标高高于其相邻建筑非居住部分屋顶标 高的,该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非居住部分之间的间距;
(四)同一栋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高度不大于 7.2 米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同一栋非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 形成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附图 1);
(五)建筑计算高度 24 米及以下的商业建筑之间的间距; (六)建筑计算高度 40 米及以下的工业生产性建筑、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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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及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用地内建 筑之间的间距;
(七)新建建筑与原址保护的历史建筑之间的间距; (八)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之 外的镇,其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库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 第十八条(主采光面的特别规定) 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 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 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应当按照主采光面相对的情形确定间
距。
第十九条(退台建筑的间距计算) 建筑退台的,按照本规 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 间距。
第二十条(建筑与堡坎的间距计算) 建筑与高度大于 1 米 的堡坎相对的,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与堡坎 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 0.4 倍,且不得小于 3 米。与堡坎的 间距计算值大于 18 米的,按照不小于 18 米控制。堡坎退台的, 分阶计算。
第二十一条(建筑立面宽度规定) 建筑立面宽度应当符合 以下规定:
(一)居住建筑位于与城市重要水体、规划路幅宽度大于或 者等于 40 米的道路、大于 2 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的 头排规划地块,或者位于传统风貌区的环境协调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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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 24 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 大于 80 米;
2.建筑计算高度大于 24 米、小于或者等于 60 米的,建筑 立面宽度不得大于 70 米;
3.建筑计算高度大于 60 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 60 米。
(二)居住建筑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布置的,建筑计 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 24 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作要求;建筑计算 高度大于 24 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得大于 80 米,且应当与周边 环境相协调。
(三)两栋建筑拼接的,其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 3 米。 拼接后按照一栋建筑计算间距和退让。建筑平面的凹槽宽度小于 15 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建筑立面宽度;大于或者等于 15 米的, 建筑立面宽度分段计算。
第二十二条(不规则平面的间距计算) 建筑平面不规则的, 其建筑计算面宽包括与相邻建筑最近的相对面的立面宽度(含阳台、 外廊、飘窗、幕墙),以及平行于该相对面在建筑内部剖切形成的剖 切面宽度(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建筑计算面宽处与相邻 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附图 2)。
第四章 建筑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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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临城市道路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 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单位:米
路幅宽度(W) 退让距离 建筑计算高度(H) H≤ 60 60<H≤ 100 H>100
W<26 26≤ W<40 W≥ 40 3 5 7 5 7 9 7 9 11 注: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红线 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
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 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退让 距离不得小于 15 米。
第二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道路
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单位:米
路幅宽度(W) 退让距离 建筑计算高度(H) H≤ 60 60<H≤ 100 H>100 W<26 26≤ W<40 W≥ 40 5 7 9 7 9 11 9 11 13 注:1.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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