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物学危害:生物污染、环境污染、生物相容性; (2)与产品使用相关的危害:不适当的标签、不适当的说明书、说明书上注意事项不全、由不熟练或未经训练的人员使用,对一次性使用产品再次使用的危害性警告不适当;
(3)由于功能失效引起的危害:预期用途特征的不适当、不适当的产品包装(产品污染和/或变性)、失去产品的完整性。
产品主要危害
危害类型 可能产生的危害 生物学 危害 生物相容性 生物污染 环境污染 形成因素 产品没有灭菌或灭菌没有达到标准 控制措施 严格控制灭菌工艺 生产环境污染产品,如包装破损、外严格控制生产环境及来的纤维、粉尘、细菌、其它杂质等 包装工艺 生产引入了外来物质、工艺物质没有严格控制生产过程、被有效去除; 材料色牢度不达标; 使用的产品落絮; 灭菌剂残留于高吸附的敷料中 工艺用水、脱、漂工艺; 色牢度验证; 产品自末道漂洗烘干以后应在净化条件下进行生产加工;原材料入厂检验; 严格控制灭菌工艺 与产品使用相关的危害 不适当的标签 外部标记不全面、标记不正确或不能标记印刷清晰正确;够清楚易认 标记内容按相关要求标记全面。 规范说明书; 说明书上提示 不适当的说明书 说明书上的注意事项不全 没有操作说明书或内容不全; 警告说明; 使用前未检查产品灭菌或包装状态 如缺少详细的使用方法、缺少必要的规范说明书; 52
由不熟练或未经训练的人员使用 使用者未经培训或培训不足,不能正 确使用产品;未按规定时间内更换伤 口上的产品; 手术后把产品遗忘在体内 使用前培训 体内手术中使用的一定要用含X射线组件的敷料 对一次性使用产品的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性警告不适当 不适当的预期用说明书中未包含只限一次性使用 规范说明书 说明书中未能清楚表明产品用途 规范说明书 功能失效途表述 引起的危不适当的产品包害 或变性) 失去产品的完整性 装(产品污染和/包装破损; 包装封口不严密; 包装材料选择不适当 产品各构件之间缝制不达标; 产品纱线脱落; 显影线脱落、折断 生产、运输、搬运和储存过程中导致 规范包装 严格控制生产工艺、产品检验
(七)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本条款给出外科纱布敷料产品需要考虑的主要技术指标,其中部分技术指标给出了定量要求,其他指标企业可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企业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要求,但不得低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如有不适用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企业在标准的编制说明中必须说明理由。
1.品种、型号及规格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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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明确指出申报产品的品种,该品种所包含的型号,以及每种型号所包括的规格尺寸、相应的允差要求。
2.一般要求(YY0594-2006《外科纱布敷料通用要求》) (1)纱布原材料的要求
外科敷料用纱布应符合YY0331中规定的要求。 (2)染色要求(YY0594中4.2)。 (3)折叠或缝制要求
至少包括应使纱布的切割边不外露的要求,若有缝制还应包括缝纫质量和针脚数的要求。
(4)微生物指标要求
无菌供应的外科纱布敷料应经过一个确认过的灭菌过程使其无菌;非无菌供应的外科纱布敷料初始污染菌≤100cfu/g,不得检出致病菌。
(5)化学性能要求
外科纱布敷料若采用环氧乙烷灭菌,按 GB/T 16886.7中的规定试验时,环氧乙烷残留量应不大于 10 mg/kg。
3.专用要求(YY0594-2006《外科纱布敷料通用要求》) (1)x射线可探测组件的要求
至少应包括x射线可探测组件的材料、质量和X射线不透性的要求。
(2)色牢度要求(YY0594中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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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纱布敷料缝制所使用缝线的要求 至少包括荧光物、水中可溶物的要求。 (4)腹巾带的要求
至少包括腹巾带材料、荧光物、最小断裂力、针脚数的要求。 (八)产品的检验要求
产品的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应至少包括环氧乙烷残留量(若采用环氧乙烷灭菌)、无菌(若以无菌形式供应);若以非无菌供应还应包括初始污染菌、致病菌的检验。同时应提交《灭菌确认报告》和灭菌批的《常规控制记录文件》。
型式检验为产品标准全性能检验。 (九)产品的临床要求
外科纱布敷料产品结构简单、组成单一、性能稳定,通过注册检验和质量体系考核认证能够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故不要求临床试验。
(十)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见相关报道。
(十一)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1.外科纱布敷料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2.外科纱布敷料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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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法;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注册标准代号;
(4)产品使用的原材料及结构、组成;
(5)产品主要性能,应按注册标准中规定的叙述;
(6)产品适用范围,应根据临床试验资料、专家审评意见等有关技术文件叙述;
(7)说明书中至少应有以下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
a)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b)一次性使用的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符号,禁止重复使用;
c)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无菌”、“无菌失效年月”等字样或者符号,如发现包装破损,严禁使用;
d)非无菌供应的应当说明使用前建议采用的灭菌方法; e)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f)使用前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并对外包装标志、生产日期、有效期进行确认,并在灭菌有效期内使用;
g)产品贮存条件和方法。
3.说明书、包装标识不得有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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