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灾害沿通过地区展布,随地形变化成带状和片状。
(2)快速冲毁或淤埋通过地区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
(3)因堵塞而造成堵塞体上游的淤埋与淹没的灾害,堵塞体下游因堵塞体溃决而突发的冲毁或淤埋的灾害。
(4)诱发大河上、下游河段的灾害,直接灾害后果严重,难以抗御,并易诱发次生灾害。
5、泥石流特点及形成条件
特点:暴发突然、历时短暂、来势猛、破坏力强。
形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松散的物源(土石)、可以携带松散物质的水和一定纵坡降的沟谷。为此,崩滑流极易形成灾害链。
判别:如果一条沟在物源、地形、水源三个方面部有利于泥石流的形成,这条沟就一定是泥石流沟。但泥石流发生频率、规模大小、粘稠程度,会随着上述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已经发生过泥石流的沟谷,今后仍有发生泥石流的危险。
6.评估的实施步骤
(1)、评估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评估项目的重要性和成灾环境的复杂程度确定评估等级,并根据评估种类确定评估内容及任务;
(2)、收集相关的基础资料,并根据基础资料进行现场踏勘; (3)、按建设项目确定评估范围;
(4)、按评估要求进行现场详勘,分类收集有关资料分项进行评价和量化处理。包括计算和确定泥石流沟易发程度、泥石流重、发展期、频率、流量、流速、规模及强度等;
(5)、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包括:(1)划分泥石流活动危险区(2)确定泥石流活动的综合致灾能力和建筑物承(抗)灾能力(3)计算灾害损失(4)确定泥石流活动的破坏程度(5)进行灾害和灾情分级(6)计算防灾效益(7)进行泥石流活动分级(8)预测分析泥石流活动成灾机率或危险程度等;
(6)、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
(三)、地裂缝、地面塌陷危险性评估
地裂缝:地表岩、土体在自然作用或者人为活动影响下,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的裂隙。有地震裂缝、构造裂缝和因为滑塌形成的地面裂缝。后者多为崩、滑、塌、沉降在地表的一种表象。
地面塌陷:地表岩、土体在自然作用或者人为活动影响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而造成灾害的现象或者过程。地面形态多样。
地裂缝和地面塌陷的危险性评估与前述的“崩、滑、流”等灾害的危险性评估程序基本相同,这里就不在重述。
五、不同工程类别的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的写法 (一)、矿山地质灾害危险评估
矿山建设项目有别于其它建设项目,矿山开发项目更加有必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评估要求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研阶段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因此,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应当把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区,特别是具备探矿权人,今后一定时间可能开发的矿产资源分布地段,划为地质灾害易发区,以此为依据,可以保证矿山建设项目都能在建设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从而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证矿山的顺利建设、安全运行。
(2)、在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岩溶塌陷都发育较弱的地段,如果忽略了地下矿产资源的存在及未来开采的可能,往往容易被规划为不易发区,从而失去了要求矿山建设项目进行灾害评估的法律依据。
(3)、要求新建、改扩建矿山项目必须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从而要求所有新建、改扩建矿山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工作(包含在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
(4)、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另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5)、把矿山地质灾害视为“影响较大、破坏严重的特殊环境地质问题”。
2、报告编写需注意的问题
(1)、应充分了解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其它项目比较,矿业活动,对地质环境影响更剧烈。引发的地质灾害较多。评估工作难度大。因此,在接受评估之前,更应该对“69号文”要求的工作程序及每一阶段工作内容、难度有所了解。
(2)、工程概况应了解矿山建设项目的开采方式、开采深度、矿区面积等;掌握是新建还是改扩建工程;了解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概况;了解周围敏感目标分布情况:水源地、泉、地质遗迹、居民地、地面地下设施等;了解基本的地质环境特征、灾害类型、发育程度。
(3)、在进行地质环境条件分析时,必须把以下内容做为分析重点:地形地貌:与斜坡重力灾害相关;矿山地质概况:区域地层、矿区地层区域构造、矿区构造;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矿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特征、顶底板稳定性分析;
(4)、在进行矿山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时,必须注意侧重分析以下内容:井田范围、设计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工业场地概况;井田开拓:采区布置、开采顺序、采煤方法;井田开拓的保护措施:铁路、公路、断层、工业广场、村庄、煤柱的留设,煤矸石、尾矿、矿渣的处置,排水量。
(5)、评估范围确定原则应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矿山建设项目的拟征地范围;矿山建设项目拟建地面设施和工程活动的分布范围。如生活区、弃渣场(可能引发渣石流)分布的范围;矿山建设项目井下采矿活动的范围(矿区范围);采空区的影响范围(大于矿区范围);矿坑排水的影响范围(如影响范围内的岩溶塌陷问题);扩建建项目
评估(调查)范围应包括已有矿山的影响范围;其它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如崩塌、滑坡、泥石流);项目的特殊性:评估范围远大于征地或地面设施分布范围。
(6)、在确定评估级别时,须注意以下两点: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的基础上,建设项目重要性主要考虑矿山规模;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应该重点考虑矿床赋存条件,如:矿层的厚度、埋深、上覆地层结构和特征,矿床水文地质条件等。
(7)、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的内容基本与其它项目灾害评估基本相同,但矿山建设项目,因地质环境条件和工程特点不同,发育的地质灾害类型包括崩、滑、流、采空塌陷、岩溶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或单独发育,或多项并存。视具体情况确定灾害类型。
(8)、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的注意以下事项: a、评估方法与其它建设项目基本相同。
b、采空塌陷预测的相关要素(即矿层赋存特征):底板高度、厚度、与上下煤层的关系以及顶底板特征。
c、矿山地质灾害评估危险性分级原则及相关因素:地面下沉范围、深度;地面形变程度:倾斜、曲率、水平变形;环境地质条件和自然地理条件。如沉陷区地面积水的可能性;敏感目标的分布。
d、矿山地质灾害评估危险性分级参考依据:(1)危险性小区:房屋可正常使用,沉陷量小于1米,不易积水。(2)危险性中等区:房屋需小修,沉陷量小于1-2米,较易积水。(3)危险性大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