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1住宅层高宜为2.80m。
4.8.2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8.3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室净高不宜低于2.00m。 4.8.4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的净距不应低于1.90m。 5公共部位设计 5.1 楼梯
5.1.1住宅设一个楼梯间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低层、多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5m时,应设一个敞开楼梯间; 2中高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5m时,应设一个敞开楼梯间,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楼梯间通至屋顶平台;
3十层、十一层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应设一个敞开楼梯间,但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户门可朝户内开启)且楼梯应通至屋顶,各单元的屋顶平台应相连通; 4十层、十一层的塔式住宅应设一个封闭楼梯间;
5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应设一个防烟楼梯间,旦前室面积不应小于4.5m2 ;
6当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设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按本标准5.3 节设置连廊。
5.1.2本标准5.1.1条规定以外的住宅,其设置楼梯间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应设敞开楼梯间: 2十层、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3十二层及以上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4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5.1. 3楼梯间或前室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的外窗和楼梯间顶部的百叶窗,不宜设机械加压送风,其开窗面积及楼梯间顶部的百叶窗面积应符合《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的有关规定。
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当防烟楼梯间只在前室设置可开启的外窗,楼梯间为暗楼梯间时,楼梯间的顶部应设置自然通风窗,有效面积不小于1.5 m2 。
5.1. 4高层住宅至少应有一个楼梯通至屋顶平台,通至屋顶平台的门宜为普通玻璃门,且朝屋顶方向开启。单元式住宅各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
5.1.5设封闭或防烟楼梯间的住宅,屋顶层电梯机房等房间的门不宜开在楼梯间、前室内。
5.1.6住宅的楼梯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有关规定,剪刀楼梯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应在前室、走道或屋顶连通;
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5.1. 7住宅的楼梯应设登扶手。楼梯的梯段净宽,低层、多层住宅不应小于1.00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10m,楼梯平台净深不应小于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住宅楼梯开间为2.40m时,其平台净深不应小于1.30m。
注:楼梯的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1.8高层住宅,当地上部分的楼梯间或前室设置可开启的外窗,且地下室为自行车、汽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其地下室的楼梯间或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装置。 5.2电梯
5.2.1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5.2.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的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电梯的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60m。当按本标准5.3节的规定设置连廊时,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
5. 2.3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其前室可与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
5. 2. 4底部商业营业场所高度在24m以下时,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在商业营业场所可不停靠。
5. 2.5电梯应在设有门户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且至少应有一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当地下室为自行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房时,消防电梯可不停靠。 5.3走道、连廊
5.3.1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每单元设有两个防烟楼梯间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层超过6套,或短走道上超过3套时,应设置环绕电梯或楼梯的走道。 注:短走道指防烟楼梯间的前室门至最远的一套户门之间的走道。 5.3.2下列住宅应设置单元与单元之间的连廊:
1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从第十层起,每层在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或前室设连廊;
2十二层及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台电梯时,应在十二层设连廊,并在其以上层每三层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前室或楼梯平台设置连廊;每单元每层不超过两套的十二层至十四层(不包括十四层跃十五层,且底部无敞开空间)的单元式住宅,可直接在屋顶设置连廊。
5.3.3跃廊式的高层住宅,其共用走道联系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跃廊式住宅的户门外楼梯应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人走道的疏散距离。
5. 3.4通廊式住宅,其户门至最近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5.3.5应设防烟前室的高层住宅,直接开向前室(合用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3套,该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户门可朝户内开启)。十八层以上的住宅,当楼梯间无可开启的外窗时,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 5.4管道井
5.4.1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
5.4.2除煤气管道井外的管道井,当检修门为丙级防火门,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时,检修门可设在合用前室或楼梯间内。 5.5出入口
5.5. 1住宅出入口处设置方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坡道的数量,占该类住宅出入口总数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l低层、多层住宅不应少于10%; 2中高层住宅不应少于30%;
3十八层及以下的高层住宅不应少于50%; 4十八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应为100%。
5.5. 2高层住宅的底层出入口处宜设管理值班室。
5.5.3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置信报箱或信报间、信报柜。 5.6公共用房
5.6.1住宅的公共用房(裙房)等不应布置餐饮等有噪声及废气污染的商业性设施,如需设置时,应严格遵守环卫、环保等有关规定。
5.6.2住宅的公共用房(裙房)等严禁设置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
车间和仓库。
5.6.3商住楼的营业场所、住宅的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和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5.6.4居住区域内地下汽车库的楼梯可惜用住宅的楼梯,但其通向住宅的楼梯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6.5建筑总高度不超过54m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当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或底层设有敞开空间时,在满足结构、日照的条件下,可按实际层数减去一层后对照本标准其他条文的规定设计。 5.7装饰
5.7.1住宅公共走道、公共部位及楼梯间、地面、墙和平顶应根据住宅的性质进行相适应的装饰。
5.7.2住宅外墙宜使用涂料。
5.7.3装饰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物理环境性能设计 6.1声环境 6.1.1住宅应有良好的声环境,环境噪声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要求。
6.1.2住宅建筑的外墙、分户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45dB。 6.1.3住宅建筑居住空间的外窗,在主干线道路红线两侧50m内临街一侧的,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30db;在次干线道路红线两侧50m内临街一侧的,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25dB。
6.1.4面临走道的户门,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20dB。 6.1.5居住空间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等于75dB。
6. 1.6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紧邻书房及起居室时,应采取隔声措施。 6. 1.7水泵房不应设在住宅建筑内。 6.2热环境
6.2.1住宅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6.2.1的要求。 表6.2.1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限值(W/(m2·K )) 部位 传热系数(K) 外墙 ≤2.0 屋面 ≤1.5
6. 2. 2对有节能要求的住宅,其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6.2.2的要求. 表6. 2. 2有节能要求的住宅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限值(W/( m2·K )) 部位 传热系数(K) 外墙 ≤1.5(平均) 屋面 ≤1.0 外窗 ≤4.7 户门 ≤3.0
6.2.3住宅建筑的屋顶及东向、西向外墙的隔热性能,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其内表面计算最高温度应小于等于室外夏季计算最高温度36.1℃;对有节能要求的住宅,其内表面计算最高温度应小于等于35.6℃。在使用空调的情况下(室内空气温度26℃),内表面计算最高温度应小于等于30℃。
6.2.4住宅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宜有保温措施,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6.2.5有节能要求的住宅,室内热环境及建筑热工设计尚应符合(住宅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DG /TJ08-205)等的规定。 7构配件设计 7.1 门窗
7.1.1住宅分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分户门上端不得开气窗。 7.1.2住宅底层的外窗和阳台门、开向公共部位或走廊的窗以及外窗口下缘距屋面(平台)小于2.0m时,应采取防卫措施。
7.1.3二层及二层以上,窗外无阳台或平台的外窗,其窗底距楼面的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设施。
7.1.4套内,门洞口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户门、卧室门不应小于0.95m;厨房门、单扇阳台门不应小于0.80m;卫生间门不应小于0.75m ;贮藏室门不应小于0.70m。
7.1.5套内门洞口高度,除贮藏室门洞口不应小于1.80m外,其余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10m,设有气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40m。
7.1.6面向公共部位、走廊或凹口的门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7.1.7东、西向外窗宜采取遮阳措施。 7.2信报箱 7.2.1信报箱、信报柜、信报间的设置应符合《信报箱设置技术规程》(DB/ TJ08-201)的规定。
7.2.2信报箱应设在明显、便于投递的位置,并宜选用嵌人式。
7.2.3设有电控总门的住宅,当信报箱设置在总门外时,应有防雨措施。
7.2.4高层住宅底层设置管理值班室时,宜结合管理值班室设置信报间和信报柜。 7.3排油烟道
7.3.1厨房垂直排油烟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计算确定。垂直排油烟道应 有防止油烟气回流和串烟的措施。
7.3.2厨房垂直排油烟道出屋顶口,宜安装无动力风帽。
7.3.3厨房水平排油烟道的设计,应隐蔽、美观并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7.4楼地面、屋面、墙身
7.4.1底层卧室。起居室等居住空间地抨应有防潮的措施。
7.4.2底层厨房、卫生间、楼梯间必须采用回填土分层夯实后浇筑的矽地坪。
7.4.3与燃气引人管贴邻或相邻,以及下部有管道通过的房间,其他面以下空间应采取防止燃气积聚的措施。
7.4.4厨房、卫生间楼板及卫生间墙身应设防水措施。 7.4.5低层、多层住宅屋面宜做坡屋面。 7.5空调机室外机座板
7.5.1无中央空调系统时,每套住宅的居住空间均应考虑安装空调机的措施,并统一设置机座板。机座板的设计应安全、隐蔽、美观及便于安装。
7.5.2空调机的冷凝水和融霜水应设专管排放,或授入阳台排水系统。
7.5.3机座板的设置,当与邻套住宅的机座板相邻时,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7.6防火分隔构造
7.6.1单元式住宅的相邻两单元之间的墙应为防火分隔墙,并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规定: l防火分隔墙两侧的窗洞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了
2防火分隔墙突出外墙面不应小于0.50m。
注:当防火分隔墙两侧的窗为卫生间的窗时可不限。
7.6.2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与房间窗口之间,楼梯间与前室(合用前室)的窗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7.6.3 商住楼的营业场所、住宅的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居住区域内的地下汽车库,除通向住宅的楼梯间的甲级防火门外,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分隔。
7.6.4上下窗间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且高度不小于0.90m的不燃烧体。
8技术经济指标
8.0.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m2 ); ——套内使用面积(m2 / 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 /套)。
8.0.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2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4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5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8.0.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书房、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贮藏室、阳台、壁橱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各层所占使用面积的总和计入; 3排烟道、通风道、管井等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的,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50m的空间不计人使用面积;净高在1.50-2.20m的空间接1/2计入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2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人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7阳台以1/2计入建筑面积,并以其净面积的1/2 计入使用面积。 9结构设计
9.0. 1住宅结构设计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和地基基础安全等级,可按二级取用。
9.0.2住宅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丙类建筑设计,抗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J08-9)的规定。
9.0.3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l住宅建筑地基的设计计算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承载力,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地基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