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宣告失踪、死亡的案件。 8.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民事案件;
2.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三、经济诉讼代理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诉讼标的在五百万元以上经济案件; 2.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案件; 3.重大涉外经济案件; 4.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诉讼标的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案件; 2.一般涉外经济案件; 3.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经济案件;
2.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四、行政诉讼代理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当事人一方是省一级或国家部一级单位的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涉及金融、税收、工商、银行、公安等部门的典型案件; 4.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当事人一方是厅局一级单位的案件; 2.在本地区、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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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行政诉讼案件; 2.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档案:
(一)法律顾问业务档案一般列为短期保管。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另行接受委托承办的具体法律事务,如诉讼代理、仲裁代理、参与调解或办理其他重大法律事务应单独归档,并参照民事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中最相类似的条文确定保管期限。
(二)仲裁代理、涉外类业务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本期限表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中最相类似的条文确定保管期限。 (三)咨询、代书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六、其他:
(一)凡终止委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二)对于未规定保管期限的律师业务档案,由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比照本期限表最相类似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的意见,并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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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档案卷宗(诉讼类)
类别 承 办 律师事务所 承办 律师 对方 当事人 收案 日期 审理 法院 法院 收案号 审 (办) 理 结 束 归档 日期 保存 年限 档案 号数 x x x x 案由 年度 字第 号 委托人 对 方 委托代理人 x 结案 日期 审级 x x 年 月 日 x 年 月 日 x 法院 字第 号 x 年 月 日 x x 立卷人 卷内 页数 备注 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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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档案卷宗(非诉讼类)
类别 承 办 律师事务所 承办 律师 x x x 委 托 事 项 年度 字第 号 委托人 x x 办结 日期 x 委托 日期 年 月 日 结 果 年 月 日 归档 日期 保存 年限 档案 号数 年 月 日 x x 立卷人 卷内 页数 备注 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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