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劳[1999]97号(2)

2019-03-10 15:33

12、被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因工致残,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工伤待遇争议时,应根据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原则,判令聘用单位承担伤者的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等,并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于离退休人员已有养老金保障,故原则上不再支付其伤残抚恤金和就业补助金。如伤残等级鉴定为1至4级者的养老金低于按工伤保险规定计发的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应当按伤残抚恤金的标准由聘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江苏省劳动厅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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