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如何履行消法规定的义务(3)

2019-03-10 15:34

案例

2011年04月,天津工商河东分局查处一起供货商私自改变标签延长食品保质期案件,一大型外资超市因进货未严格检验受到了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工商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一大型外资超市销售的某食品,其小包装标签标注的保质期和食品外包装标签标注的保质期不一致。该食品外包装标签标注的保质期为:“常温90天(春秋冬)、60天(夏天)” ,而其所售食品小包装标签标注的保质期为120天,该超市只提供了供货商天津中大食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无法提供所售食品标签标注保质期为120天的依据,涉嫌销售了虚假保质期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这个案例的发生,是由于供货商私自改变食品标签以延长保质期所致,但因超市在购进该食品时未严格检验,同样受到了工商部门处罚。

三、履行法定义务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我们在学习《消法》等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一)要把握法定义务的规定范围

我国《消法》规定了经营者10项主要义务的基本内容,但除此之外其他法律比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也对经营者义务都做了相关的的法律规定。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学习和了解的。比如:《消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这是我们需要了解的。 (二)要把握商品三包规定,克服认识误区

一是没有列入三包规定的商品,是不是就没有三包了? 错。国家没有将这些商品列入《三包规定》目录,并不意味着这些商品就没有三包责任。《三包规定》第四条规定:“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这一条已经明确说明了《三包规定》并没有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任何产品都应有三包义务的,只是根据不同类别有不同的规定。

二是国家规定保修空调保修一年,但有些厂家规定保修三年,该按哪个标准执行?

按高的标准。同样参见《三包规定》第四条,三包规定只是列出了一些商品实行三包的底线,如同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一样,《三包规定》是这些商品三包规定的底线,经营者自身制定的三包规定不能低于此规定,但高就无所谓,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多高都可以,国家还鼓励经营者制定高于此规定的三包承诺,在目前比拼售后抢占市场的情况下,甚至出现了“终身保修”的承诺。对消费者是怎么有利怎么来,只要经营者承诺了,就要按承诺履行义务。 三是没有列入三包规定的商品,怎么实行三包? 按照经营者的承诺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国家未制定三包规定的商品,如经营者有承诺的,按经营者承诺执行;经营者无承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产品质量法》和《消法》对所有商品都规定了修理、更换、退货的情况。这些规定对所有商品都适用。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消法》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符合以上规定的商品,消费者都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

(三)要针对法定义务的规定研究应对对策。 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是承担社会责任最起码的要求,也是企业参与社会的基础。

一位学者指出,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第二位目标,而第一位目标是保证自身生存。换句话说,就是不履行法定义务,企业就有可能为此失信,就难保生存,还谈何最大化的利润?国内外不少案例就说明了这些问题。对此,我们要从自身发展需要出发,突出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尤其是细节管理。比如:进货环节的管控;店堂、印刷品广告的发布和制作等都是需要我们注意和把握的。值得注意的是对特殊消费者的应对也是需要我们考虑的问题:

目前,全国职业打假类案件有逐步增多的趋势,此类案件的主要情况是:职业打假人在购买了存在问题的商品后,先与经营企业协商;协商不成,随后向工商、质检等行政机关申诉;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再以不作为为由将行政机关诉至法院。为什么职业打假会采取这样方法?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举证责任较轻;二是诉讼成本较小。相较于民事诉讼由原告按标的额的比例预交诉费,行政诉讼中,原告只需交纳少

量诉费,成本较小;三是职业打假人容易实现经济利益。 接待处理特殊消费者---职业打假人工作应是我们今后在商品经营当中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具体应把握以下方面: 一是依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定义,把握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三个区别:

1、职业打假人购买同一种商品的数量多件甚至达数十件,普通消费者一般只购买同种商品一两件;

2、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主要选择不是居住地附近甚至是外省市大型商场、超市,普通消费者则主要选择居住地附近且不一定是大型商店、超市购物;

3、职业打假人购买的商品往往是事前已初步确认,甚至已由有关部门认定是假冒伪劣商品,即知假买假,普通消费者则在购买后甚至使用过才发现是假冒伪劣商品。 二是依据《消法》《食品安全法》认真研究职业打假人的申(投)诉事项所涉及相关问题,如:对《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二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把握。

三是加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处理消费者的投诉,避免因控管等环节不当所导致的被诉或败诉。对我们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


经营者如何履行消法规定的义务(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委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清单及责任分工明细表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