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受以重刑主义为主体的刑罚思想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社会流动性的增强、社会不平等的加剧。在此背景下,从1983年开始,我国实行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寄希望于通过“严打”来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严打”体现了“重刑”的政策,而社区矫正体现的是“轻刑”的政策。
“上海模式”将社会工作者作为工作主体,保证了矫正对象可以得到“一对一”的专业化服务。但这种“福利性”与我国长期以来的重刑主义、惩罚理念存在一定的背离。而“北京模式”的行政化模式,保证了社区矫正的工作理念、性质与我国刑罚思想体系相一致,从而可以避免许多与现行法制相冲突、相背离的问题,实现刑事一体化。
3.从矫正成本与矫正效果之间的关系来看
国外大力推行社区矫正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社区矫正的花费较少。这种说法在“大社区、小政府”的理念下有一定的道理,但在我国却不一定成立。在我国构建社区矫正制度,应兼顾矫正成本与矫正效果。因此,在选择社区矫正模式时,要考虑到我们的经济能力以及投入的矫正成本与可能获得的矫正效果是否匹配。尤其是在社区矫正工作试点时期,投入往往是较大的。
“北京模式”将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因此在试点开始前,就开始从人力、经费、物质保障等方面对各个司法所进行了配置。“上海模式”是由政府花钱购买社工、社团服务的,因此投入的费用更多,主要用于招聘、培训、
发展社会工作人员。而在美国,社会工作人员大部分是由基金会、慈善组织或非营利组织提供费用的,所以政府所花的费用相对要小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