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负责落实选聘大学生报考公务员享受加分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优先录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定选聘大学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落实录用为公务员、选调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选聘大学生在村任职时间计算为工龄、社保缴费年限的政策;负责专业技术岗位上的选聘大学生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考试);落实选聘大学生的医疗、意外伤害等有关社会保险政策,社会保险缴纳的部分,由负责发放选聘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地方,应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需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由发放选聘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发放;参照干部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并管理选聘大学生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发放选聘大学生的工作、生活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中央财政按人均每年1.5万元的标准拨付,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0.5万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省级教育部门负责落实选聘大学生在校期间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政策和报考研究生享受加分、优先录用的政策。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负责落实选聘大学生在农村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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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中享受和其他农民同等待遇的政策。农牧部门将选聘大学生纳入各级农村实用人才范围,并协调涉农企业提供实践基地。公安部门负责落实选聘大学生户口接转等政策。共青团组织支持选聘大学生在团组织建设、团员培训、青年创业等方面开展工作。各金融机构有针对性的改进金融服务,开发适合选聘大学生创业富民的金融产品。各高等院校特别是农业院校,结合选聘大学生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研究生同等学力教育。
第十八条 林业、扶贫、妇联等部门主要利用部门资源开展选聘大学生专项培训,指导选聘大学生参与现代农业、林业建设和扶贫开发等工作。
第十九条 乡镇党委负责选聘大学生的日常管理、考核和服务工作,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生活、安全等保障,妥善解决实际困难。做好选聘大学生特别是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工作。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认真培养选聘大学生,压担子、交任务、严要求,在生活上多关心、多支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选聘大学生正式聘用一个月内,与毕业生本人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期限为3年,甘南州为2年。
第二十一条 建立选聘大学生目标管理制度。各乡镇党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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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任职村发展现状,与选聘大学生签订3年(甘南州2年)任期目标管理责任书;村党组织与选聘大学生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建立选聘大学生帮带制度。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第一年,各乡镇党委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帮带工作,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第二十三条 建立选聘大学生工作定期交流制度。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交流会等方式,交流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推进工作开展。
第二十四条 县乡两级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可安排优秀选聘大学生代表列席参加。积极推荐综合素质好、议事能力强的选聘大学生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团代表、妇代会代表人选。
第二十五条 建立请销假制度。2天以内向村党组织请假,5天以内向乡镇党委请假,7天以上的,经乡镇党委签字后报县(市、区)委组织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 选聘大学生任职期间,不得与其他单位建立任何劳动关系,确需离职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县(市、区)委组织部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并报市(州)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选聘大学生录用为公务员、考取研究生和解聘的,自办理离职手续之日起停发原工作、生活补贴,终止原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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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等保险。
第二十八条 未经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擅自离职的,省、市、县三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备案,3年内不准参加省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和研究生考试。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 选聘大学生的考核工作由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乡镇党委共同负责。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等。平时考核采取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采取个人向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述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县(市、区)优秀等次控制在全县(市、区)选聘高校毕业生总数的20%以内。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选聘大学生奖惩、录用选调生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研究生、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装入本人档案。选聘大学生年度请假(含病假)30天及以上或连续旷工10天、全年累计旷工20天及以上,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一条 对于素质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或年度考核一年不称职的,要予以解聘。
第六章 流动机制
第三十二条 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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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选调生主要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选聘大学生及其他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考。
第三十三条 选聘大学生可参加面向社会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招考。在村任职满2年、聘用期满3年内,报考省内公务员,笔试成绩加5分,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三十四条 坚持竞争择优,严格选拔标准,进一步完善从选聘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选任乡镇领导干部配套政策和操作程序。可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空缺情况,采取单列计划、定向招考的方式招录选聘大学生。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到村任职2年以上、考核称职的选聘大学生。城市街道社区招聘社区工作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选聘大学生。
第三十六条 聘用期满、聘期考核称职的选聘大学生,本人提出续聘申请,经乡镇党委初审、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可签订续聘合同继续留村工作,享受选聘大学生待遇。续聘的选聘大学生纳入当年的选聘计划。期满留任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任职期间继续纳入选聘大学生名额,保留选聘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同时可享受同级村干部补贴。
第三十七条 注重选派选聘大学生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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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示范园区、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参与实践锻炼,帮助他们在实践中学习创业知识,积累创业经验。建设和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选聘大学生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重点帮助那些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优势的选聘大学生搭建创业富民平台。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选聘大学生创业资金,采取担保、贴息、补助等方式,帮扶选聘大学生创业。
第三十八条 企业招聘选聘大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有关鼓励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相关奖励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社会保险等扶持政策。各类企业招聘员工时,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帮助选聘大学生求职应聘。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人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为选聘大学生开展免费就业指导培训、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引导聘用期满的选聘大学生进入人才市场自由择业,实现多元化发展。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0年及以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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