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2015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有抵触的,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保险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免赔住院天数)X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30天(含30天)的,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 天。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七、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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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释义医院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它事项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住院的,应在释义医院住院治疗,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住院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住院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住院的,对该期间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第八条
1、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2、住院: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3、未满期保费: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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