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法》的相关规定,将法律中的“空白条款”尽量以规范的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得《证券法》能够在法律层面上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搭建起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框架,这样不但有利于《证券法》的施行,而且也有利于其他层面相关规范性文件更好地发挥作用。
重视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证券市场责任制度中,最常用的应当是民事责任制度,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仅仅作为辅助性手段。之所以以民事责任为主是因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交易主体寻求的主要利益是经济利益,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导致的市场主体的损失也往往是经济损失,而民事责任恰恰能够补偿市场主体因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虽然都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戒,但是难以弥补市场主体的经济损失。因此,加大民事责任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责任体系中的地位是十分有必要的。同时,目前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民事处罚力度偏小,而证券市场的违规操作往往可以给行为人带来数以亿计的巨额利润,这就使得行为人甘愿冒风险而从事违法行为。有鉴于此,加大民事责任的惩罚力度,是保证信息披露制度顺利实施、减少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 注释:
①夏普·F·威廉等:《投资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68页。
②[奥地利]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第18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