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
实
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本细则仅针对平开式防火门(以下简称防火门)。涉及其他开启方式的防火门,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另行制定有关要求。
第二条 防火门型式认可范围: 1. 钢质防火门 2. 木质防火门 3. 钢木质防火门 4. 其他材质防火门
第三条 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详见附录1和附录2的有关 要求。
第四条 申请防火门型式认可时,应提供相应产品规格型号(规格
型
号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2955-2008《防火门》的有关要求)的结构总装图(包括门立面图、剖面图(横剖、纵剖)、结构图)和材料清单等。示意图详见附件五《防火门产品立面、剖面、结构示意图集》。 第五条 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
件
四的要求。
第六条 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特殊情况 下,另行规定。
第七条 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 图:
标志规格为35mm X 45mm(Ⅱ型),标志应加施在防火门沿开启方向门扇的右上角。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
产品出厂前,应将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流向等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及时上传至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数据库。
第八条 认证时限
收到申请方提交的全部资料后,资料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审、技术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补充细则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录1:
证书转换类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
一、 生产检验设备与生产工艺的符合性要求
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生产和检
验设备,表1与表2分别列出了在基本工艺条件下,钢质防火门产品与木质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钢木质防火门与其他类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可参考表1和表2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 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人身健康保障与安全防护要求
1、防火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必须对人身和环境无毒无害。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对人身有毒害作用或进
入人体内不能生物降解的物质(如含甲醛类粘合材料或其制品,玻璃纤维、岩棉、硅酸铝纤维等材料)。
2、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符合建筑防火法规的有关要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和防护。
3、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
三、 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
1、 涉及采用磷化处理工艺等进行钢材表面处理的防火门
产
品生产企业,其“三废”处理措施和装置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
保护部门的审核。
2、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喷漆、集尘等工序时,必须通
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
3、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的其他生产过程也必须符合国家有 关环境保护要求。
表1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精度与设备数应 用 范 围 量 符合生产过程1 剪、冲、折加工门扇、门框材料设备 加工过程 控制要求,满足生产规模要求 符合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满足 生产规模要求 符合生产过程3 表面处理设备 钢材的表面处理 控制要求,满足 生产规模要求 符合生产过程门扇成品的整形控制要求,满足 等 生产规模要求 符合生产过程加工过程 控制要求,满足 生产规模要求 6 钢板材料检测设进货检验、过程 备 检验 内填充材料检测内填充材料的进设备 货检验和过程检根据企业制订的钢板板材质量控制要求实施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 根据企业制订的内填充材料质量备注 鼓励使用剪、冲、折组合生产工艺等符合节能降耗要求的设备; 门扇、门框材料2 焊接设备 加工过程 4 压机 5 机加工工具(手动、电动)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