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体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2)

2019-03-10 17:44

后,向工地试验室发放“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考核合格证” (详见附件六)。

第四章 工地试验室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授权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只能承担本项目部的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同一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委托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对超出工地试验室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需委托取得《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可在监理见证下由双方共同送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

第十九条 试验检测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必须由符合要求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

第二十条 对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管理:

(一)对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按授权负责人责任制进行监督管理; (二)为加强监督管理,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每年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对其从业情况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

(三)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变更,需由公司提出申请,经项目业主同意后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擅自离岗或同时任职于两家及以上工地试验室,均视为违规行为,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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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小于或等于70分的,其授权负责人2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5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第五章 监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六项制度”进行监督管理,即:分级管理制度、检测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工地试验室授权人负责制、监督检查制度、信用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工地试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检查2~3次,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表格见附件)备查。对工地试验室的监控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出《合格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有效期从事试验检测活动,

不得转包、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业务;

(二)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有无变更审批手续,检测报告签 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

(三)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贯彻执行;

(四)原始记录、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五)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与之相互对应。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或校准情况; (七)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现行有效; (八)建立样品管理制度,尽可能按盲样管理制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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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是否建立完整的试验检测人员档案、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试验检测业务档案,是否按照试验检测规程操作。

(十)试验检测环境是否满足试验检测要求;

(十一)建立并执行台帐制度,检测频率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十二)是否建立和执行不合格报告制度; (十三)是否建立安全制度并执行;

(十四)工地试验室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有无相记录; (十五)外委试验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十六)检测人员业务能力水平的考核培训; (十七)工地实体项目检测;

(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

行试验检测的行为,向公司举报。

第二十三条 每次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应核查上次检查的整改情况并将整改报告上交公司。

第二十四条 鼓励工地试验室推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与公司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工地试验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据情节轻重,公司应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整改或取消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活动;情节严重的,上报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作为试验检测机构复查、降级、注销的依据。

(一) 工地试验室未经核验擅自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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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 (三)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变化,未报批; (四) 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 (五) 转包、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任务; (六) 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七) 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

(八)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影响工程质量和严重损失。 第二十六条 试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情节严重的申请质监机构注销试验检测人员证书,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一) 不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 (二) 因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或经济损失; (三) 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 (四) 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检测业务; (五) 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验检测人员证书; (六) 涂改、转借、出让试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司、质监机构或效验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普洱盛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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