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程序(2)

2019-03-10 19:15

(五)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E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3、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5、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三)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2、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3、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四)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四、申办程序: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以上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当地辖区畜牧兽医站备案并向市畜牧局执法大队二中队提出申请,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二)设施设备清单; (三)管理制度文本; (四)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畜牧局执法大队二中队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陕西省畜牧兽医总站。陕西省畜牧兽医总站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监督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所列场所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所列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2010年5月1日前已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不满1年的,可沿用到2011年5月1日止。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在2011年5月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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