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教育的惩罚(2)

2019-03-10 19:25

他。只有这样,才能让过错人认清自己的错误并改正过错。否则,就会让学生产生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对学生以后的成长极为不利。第三,及时与适当延时原则。笔者认为,这里的“及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学生已出现过错行为,教育者要及时给予恰当的惩罚,使其过错行为得到遏制,以防不良行为变成一种习惯。二是指一旦做出惩罚的决定,就要针对学生的过错行为及时实施惩罚,这样就能很好的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然而,在学校教育的实践中,教育者时常会出现把错误攒下来到一定的程度时再一起惩罚的现象。这样做不但学生的过错行为得不到及时矫正,而且还容易让学生把这种过错行为当成理所当然,甚至养成不良的习惯。这里所说的适当延时是指针对学生的过错行为做出惩罚决定后,适当延缓一下惩罚实施的时间,让过错者有个自我反思的机会,在受惩罚之前对自己的过错行为做个评判,这样更有利于学生认清自己的错误,以达到惩罚的教育性目的。及时和适当延时看似矛盾,其实质是统一的。第四,公平公正原则,笔者认为,公平公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指对惩罚的所有的规则制定是具有统一标准的,对所有要约束的人是实行统一惩罚标准的。其次,对不同的学生的同一过错行为在惩罚的种类和量度的选择上是一致的,不能因人而异,在实践教育中,有些教育者往往会因为个人的喜好对同一错误选择不同的惩罚种类和量度。忽视惩罚的公平公正性。比如:有些老师会因为过错者的性别、学习成绩、家庭背景的差异而进行不同的惩罚。这样做不但不能保证惩罚的教育性和有效性,而且还践踏了惩罚的公平性和平

等性,甚至会让过错者产生仇视教育者的不良心理。极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由此可知,公平公正在教育惩罚中的重要性。第五,保持关爱原则。世界上好多成功的教育案例都表明,多过错者实施一定的惩罚后仍然保持关爱,通常会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保证了惩罚的教育性目的。这是因为惩罚毕竟是让人感到痛苦的,惩罚会给人带来种种消极的情感体验,比如说:焦虑、羞愧、不安、痛苦、畏惧和悔恨等,这样会使过错者心理承受的能力降低,如果教育者能及时给与被惩罚者关爱,一方面可以抚平过错者感觉别人没受惩罚而自己受惩罚的不平衡心理,另一方面还可以加强其好好改正错误的效率。作为教育者来说,保持与学生的交往沟通、爱护关心学生是其具备的最基本条件,尤其对学生的过错行为的纠正更要体现出其对学生健康发展的期望和关爱。如果只是惩罚学生不给学生必要的关心,就很能导致学生因长时间的不到关爱而心理失衡。会产生自卑、厌世等消极心理。从而增大她们犯错的机率。 五、学校教育中惩罚应考虑的方面

首先,要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学校教育中的惩罚是指向未成年人的过错行为的,学校教育的本质就决定了学校惩罚必须结合学生的年龄阶段性特征、个体性差异(性格、性别、心理承受能力等)以及认知水平等,采用能被他们所理解和接受的惩罚方式。

其次,清晰区分群体领域和个人领域。人的活动领域不外乎有群体领域和个人领域两种。群体领域是指人与人结成一定关系身处于群体当中,如教室、食堂、宿舍等。个人领域,

主要是指个人独处时或个体的内心世界等等。惩罚时清晰区分群体领域和个人领域。在群体领域坚持群体利益和遵循规则优先的原则,在个人领域坚持个人利益和自由选择优先的原则。笔者认为,我们说的这种惩罚只能发生在群体领域而非个人领域,因为在个人领域中个人的表现一般并不损害群体或他人的利益。例如,喜欢绘画而不是唱歌。教育者就不能因为自己的喜好而进行惩罚。作为教育者,应让学生清晰地认识到群体领域和个人领域的区别,在群体领域中,必须遵守规则,否则将面临惩罚,而在个人领域中,可以大胆发挥其自主性和创造性。

第三,划清正义和权威角色。考虑到教育的有效性,社会赋予教育者对学生实施惩罚的权威角色,但这决不意味着可以对学生进行任意的惩罚。因为很多时候,教育者对学生的惩罚出自自己个人的意愿,带有个人住与情感倾向。这样做完全违背了惩罚的正义性。在实践教育中,这样的惩罚是司空见惯的。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说:“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他必须首先被发现是有罪的和可能受到惩罚的,然后才能考虑为他本人或者为他的公民伙伴,从他的惩罚中得到什么教训。”【6】这就是说惩罚的正义性就是针对过错行为。然而许多教育者喜欢把自己定位为正义的化身,根据自己的喜好和情绪实施惩罚。这种惩罚就违背了惩罚的正义性原则,通常达不到惩罚的教育作用。其实,有时候恰当的惩罚会被孩子误解为来自于教育着的愤怒,这时候的惩罚也是失败的。因为学生没有认清自己的过错行为。

第四,划清有意过错行为和过失过错行为。有意过错行为

是指过错人能够清晰地认识并陈述与过错行为相一致的内在动机和相关规定。换句话说就是明知故犯。过失过错行为则相反。过失过错行为即不实施惩罚也能预计过错人重复犯错的概率较低。因为过失过错行为不具备动机因素的持续支持。在学校教育中,清晰划分有意过错行为与过失过错行为的界线具有重要的意义。教育实践证明,如果时常对过失过错行为实施惩罚,不但达不到教育的目的,反而会引起过错者的抵触情绪。教育者对于过错行为在实施惩罚时应充分考虑学生所处的年龄阶段、性别、以及个体差异性。不同阶段的学生对于过错行为的理解是不同的。

第五,要奠定惩罚的基础。首先,情感基础社会惩罚是冷酷的,教育中的惩罚则是暗含着教育者良好的期待和深深的关爱,这种爱几乎存在于每一位教育者身上。笔者认为,在任何的教育活动中,教师都要做到对学生的热爱和关心,实践证明,教师对学生的热爱和关心使得其教育具有极大地感染力。这种出自内心的热爱和关心,可以打开学生的心灵,使学生身处于爱的温暖中,增强其学习兴趣,学校教育中的惩罚,奠定了坚实的情感基础,就不会偏离惩罚的教育性目的,以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其次,参与制定,是指教育者与所约束人共同认同并制定惩罚规则。这不但能过降低防过错行为的发生频率,而且还能使过错行为发生后,过错人在心理上容易接受。第三,惩罚量度任何惩罚在实施时必须考虑量度问题,尤其在学校教育中。近年来,惩罚的量度问题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学校教育中的惩罚不能采用社会中对于成人惩罚的标准。惩罚量度的高低判断应考虑到同年

龄阶段学生的普遍的现实主观感受、文化背景、家庭特点、时代变化和个体差异等因素。因此就要求教育者应根据实际情况恰当地制定和调整惩罚的量度序列。学校教育中的惩罚还应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把惩罚量度控制在只要学生改过了就应及时停止惩罚的范围内。

综上所述,学校教育中的惩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道德性上,学校惩罚的本质是确证过错,学校惩罚的目的是实现教育性,学校惩罚的功能主要表现在有助于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在方式上主要采用惩罚与说理相结合,惩罚与激励相结合;还要坚持一系列的惩罚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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