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

2019-03-10 20:04

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用印应当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联合行文需

加盖两个以上印章时,主办机关印章在前,其他机关印章按顺序排列。

(十一)成文日期,以本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通过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使用汉字,并标全年、月、日;零写为“○”。

(十二)公文附注,指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在成文日期左下方标注。 (十三)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公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在公文的抄送栏之上标注。

(十四)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五)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制日期,应当在抄送栏之下标明,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标明。

(十六)上报的请示性公文,应当在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制日期之下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十七)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及《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毫米×297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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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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