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总图、电气原理图、外壳结构图及保护装置图纸等。
(2)机械类及其他产品提交产品总图和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图纸。复杂产品还应提交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制动系统图等。
(3)系统或装置类产品提交构成框图及组成部件的相关图纸。
2.产品图纸的基本要求
产品图纸应充分反映产品的组成、结构,符合GB/T 4457~4460《机械制图》等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1)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等应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
(2)正确表达各部分的构成,明细表中应列出产品主要零(元)部件的型号、材质;
(3)防爆电气产品的隔爆结构、隔爆参数等应符合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规定;
(4)标题栏中至少有设计、审核、批准人签字。 (三)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照GB/T 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要求编写,并满足以下要求:
1.标注产品依据标准; 2.明确产品用途及适用环境;
3.有详细的主要部件选配须知。对安全关联零(元)
部件应列出其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安全标志编号等内容,并注明不得随意变更产品配置;对安标配套件应列出配套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并注明必须选配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且与整机匹配的部件;
4.有必要的安全警示性语句。
(四)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表中应明确部件及重要原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部件应列出安全标志的编号,纳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管理的零(元)部件应列出相应的证书编号。
表中所列零(元)部件及原材料应全部纳入申请人(生产单位)的受控管理,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安全关联部件、安标配套件和安标关键部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并在明细表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初审
第十三条 安标国家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办条件的要求;
2.申请产品是否属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是否满足申办安全标志产品的基本条件;
3.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4.其他相关内容。 (二)变更申请
1. 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 其他相关内容。 (三)延续申请
1. 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持证人及其申请延续的产品是否符合延续的基本条件;
3.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安标国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明确安全标志申办及持有产品安全标志过程中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初审不合格的,发出未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应在发出未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申请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延续申请需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提出。
第十六条 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标志申请费用。
[附注]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细则: 1.主要零(元)部件
决定产品性能和功能的主要零件、部件、元器件,及系统、装置类产品的组件。
2.安全关联部件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与其他部件及产品整机有直接安全关联关系的部件。
3.安标配套件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与其他部件及产品整机无直接安全关联关系的部件。
4.安标关键部件
未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直接决定产品整体安全性能的关键性零(元)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