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
(二)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和历史背景
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阶段。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第二节 经济法的发展
一、前资本主义经济法
(一)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内容
奴隶制国家经济法的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 2、关于农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3、关于商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4、关于质量管理的法律规定 5、关于财政税收的法律规定
中国封建制国家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 2、关于农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3、关于商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4、关于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5、关于质量管理和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规定 6、关于自然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7、关于财政税收的法律规定 (二)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
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反映奴隶主和封建主阶段的意志 2、公开维护等级特权
3、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主要运用直接手段
4、经济法律规范以“诸法合体“的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 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的内容
1、关于企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通过关于公司的和其他企业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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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市场管理的法律规定 3、关于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定 4、关于社会保障的规律规定 (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1、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
2、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
3、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以间接手段为主
4、经济法律规范以单行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 三、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 (一)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内容
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关于企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 2、关于计划的法律规定
3、关于加强行业管理、 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定 4、关于财税、金融的法律规定 5、关于价格的法律规定 6、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即实行市场取向改革,经济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大的方面“ 1、关于企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 2、关于市场管理的规律规定 3、关于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定 4、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 (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
同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经济法、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相比较,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有四个主要特征:
1、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意志 2、注重事实上的平等,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3、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从直接手段为主向间接手段为主转变 4、经济法律规范以单行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 (三)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发展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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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
1、试述在经济法的产生问题上国内外法学界的主要观点有哪些? 2、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有哪些?
3、计划经济时期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 第一节 经济法地位的涵义
经济法的地位,也就是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第二节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一)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那么,经济法有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呢?有。因为第一,它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第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发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所以有充分的理由指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二)对于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观点的评析 二、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一个法的部门重要性如何,不决定于已经该法的学者的主观展望,而决定于该法作用的大小。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起巨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二)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三)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四)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公法、私法 (一)公法和私法的概念 (二)经济法与公法、私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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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与民法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如下:
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但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法关系。
2、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民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都是重要的法的部门。 (三)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属于公法范围,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参加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属于私法的范围。
2、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和公民。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维护国家利益个社会公共利益为主。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以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为主。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民法对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采取了民事制裁的形式。 三、经济法与商法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如下:
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但都有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它们调整的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2、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都是重要的法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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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行政法以调整行政管理为宜,而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2、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行政法的主体不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
3、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挥起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法对于遇到、推进和保障政治改革体制改革起着重要作用。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采取了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行政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采取了行政制裁的形式。 五、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 (一)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如下:
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但都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
2、在渊源方面: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3、在主体方面: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公民、企业和非企业实体。
4、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或者边缘性综合体,更不是法的独立学科或者边缘学科。 5、在作用方面: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对于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足以,都是重要的法的部门。 (二)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渊源不同: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条约、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习惯法。 3、主体不同: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是经济法的主体,不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非国家特别行政区、国家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般不是经济法的主体。 4、创制和所属体系不同: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体系。 5、作用不同:经济法主要是在维护本国的经济秩序,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作用。国际经济法主要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推动世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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