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以上工程施工中,因永跃恒公司拖欠巨额进度款,华西公司被迫多次停工,永跃恒公司亦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华西公司据此申请对B、C段±0.00以上工程款进行鉴定,以查明永跃恒公司拖欠金额,理据充分。永跃恒公司辩称B、C段±0.00以下工程尚未竣工、不具备结算条件,因与施工合同关于其应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不符,故不予采纳。经诚安信公司鉴定,B、C段±0.00以上工程款为91111341.14元。2000年3月10日,双方对账确认,永跃恒公司已支付B、C段±0.00以上工程款为47251318.87元。永跃恒公司以华西公司出具的两张收款收据为由,辩称另有200万元已付工程款在双方对账中遗漏,经查该两张收据系机场依其与华西公司所签子悦台A段±0.00以上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华西公司支付子悦台工程A段±0.00以上预付款后由华西公司所出具的,与永跃恒公司无关。故永跃恒公司关于应扣减两张收据所载金额200万元的抗辩显属无理,不予采纳。永跃恒公司尚欠华西公司B、C段±0.00以上工程款43860022.27元应予支付。在B、C段±0.00以上施工中,永跃恒公司代付水电费770572.54元,并提供了部分钢筋,亦应予扣减。永跃恒公司关于工程款应冲销其代付水电和代供钢材款的抗辩有理,应予采纳。诚安信公司在审核确认B、C段±0.00以上工程款时已经扣减了永跃恒公司提供的钢筋款,故上述尚欠工程款43860022.27元再扣减代付水电费770572.54元后,永跃恒公司实欠工程款为43089449.73元。因B、C段±0.00以上工程未竣工系永跃恒公司拖欠巨额工程款造成,故永跃恒公司对上述实欠工程款应自华西公司主张之日(即起诉日2001年4月19日)按约定以施工企业计划外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罚息。
永跃恒公司于1998年12月1日同意支付A段±0.00以下及B、C段±0.00以下安全、质量奖共计786708.77元。对此项安全、质量奖,因符合A段±0.00以下及B、C段±0.00以下两份施工合同的约定,永跃恒公司亦应向华西公司支付。上述两份施工合同对支付此项奖金并无期限的约定,且工程奖金不同于工程款,故永跃恒公司应自华西公司主张之日(即起诉日2001年4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华西公司关于上述奖金视同工程款从欠付时起计付利息的请求,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永跃恒公司拖欠A、B、C段±0.00以下及B、C段±0.00以上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华西公司虽因施工合同签订当时没有法律规定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之规定,主张对其承建的子悦台A段±0.00以下及B、C段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因工程奖金不属于工程价款,故华西公司诉请安全、优良奖视同工程款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采纳。据此判决:一、永跃恒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西公司支付子悦台A、B、C段±0.00以下工程款21673132.69元及利息(其中10836566.35元自1996年8月22日起,10836566.34元自1997年7月5日起,按同期施工企业计划外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永跃恒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西公司支付子悦台B、C段±0.00以上工程款43089449.73元及利息、罚息(自2001年4月19日起按同期施工企业计划外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罚息)。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永跃恒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西公司支付安 、优良奖786708.77元及利息(自2001年4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华西公司对子悦台A段±0.00以下及B、C段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上述判项一、二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案件受理费510113.50元、鉴定费455000元,共计965113.50元,由华西公司负担289534.05元,永跃恒公司负担675579.45元。
三、当事人上诉请求与答辩理由
永跃恒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指定的诚安信公司对子悦台B、C段±0.00以上工程所作的造价鉴定存在明显的错误,诚安信公司土建专业方面人员未进入地盘现场实地对照点查,只是简单地按照原图纸和华西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估算,很多实际上并未施工或图纸上都不存在的工程也估算在内,对建材有多报和估价偏高的情况,对不存在的B段加层却算出加层费用,混凝土价格偏高等等。一审法院对诚安信公司所作鉴定轻信采纳,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子悦台B、C段±0.00以上工程,我公司已付工程款应为47751318.87元,一审法院少认定了50万元。A、B、C三段±0.00以下工程虽已结算,但工程量明显与事实不符,我公司要求对其重新鉴定。子悦台A、B、C三段±0.00以下工程,我公司已付款应为3166.6万元,一审法院对我公司已付的其中200万元不予认定是错误的。华西公司出具收据时误写成“机场公司”及“A段主体工程”,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已付的200万元。一审判决对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方法存在错误,实际上A段与B、C段工程款的比例为38%:62%,两段款项计息应以欠款总数按比例分别按年度起分别计
息,同时利息应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不应以计划外非正常利率计取。子悦台B、C段±0.00以上工程未竣工,不应按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前下的利息、罚息计算。虽然子悦台A、B、C三段±0.00以下工程被评为优良,但地下室部分至今仍存在严重渗水,故请求取消质量优良奖金。综上,请求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进行改判;对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进行改判,驳回华西公司要求支付优良奖的请求;一审诉讼费、鉴定费及上诉费由华西公司负担。
华西公司答辩称,诚安信公司委派的两名工程师是在永跃恒公司的地盘管理工程师、华西公司的工程师、律师三方共同参与的情况下,按楼层逐层一点一点共同确定实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永跃恒公司称诚安信公司未进入施工现场实地对照点查的说法纯属不负责任的说法,有双方对现场勘查的确认记录的签字在案。B段在签订施工合同前的原设计图纸为23层,后经市国土规划部门批准为B、C段各27层,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就有了B段加层的合同附件的约定,诚安信公司的审计报告是在经过核实对照华西公司实际完成工作量后,仍采用了施工合同中的B段加层的计算方法,这种方法是遵守双方所签合同的约定和实际工程量的计算方法。永跃恒公司提出的混凝土的价格比泵送商品混凝土的市场信息价格高的说法,是因为泵送商品混凝土的市场信息价格仅是购买混凝土至工地的材料价格,而不包括指挥混凝土运输车将混凝土倒入混凝土输送泵内、由混凝土泵将混凝土送至相应的部位、然后进行浇灌、捣固、养护等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子悦台A、B、C三段±0.00以下土建结构工程结算,双方已在工程决算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永跃恒公司从决算之日起到本案一审之前,从未对此决算有任何异
议,现又要求重新审核结算,实属无理缠讼。永跃恒公司称由机场公司支付的两笔工程预付款共计200万元是华西公司开具收据时的错误,这明显与事实不符。华西公司在与机场公司的工程款收取对账单上对该款项的支付有明确的体现,财务凭证清楚,有华西公司和商业银行1998年1月7日的工程款收取和对单在卷。子悦台A、B、C段±0.00以下工程被评定为优良工程,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永跃恒公司理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质量安全奖,其所称地下室部分存在渗水是不实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与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华西公司与永跃恒公司先后签订的三份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审法院认定为有效是正确的。关于子悦台B、C段±0.00以上工程造价的鉴定问题,一审法院委托的诚安信公司具有工程造价鉴定资质,鉴定人员也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一审期间,该院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鉴定机构人员也到庭就有关情况作了说明,并根据质证情况对鉴定结论作了相应调整。永跃恒公司上诉所提出的问题一审时已向鉴定机构提过,诚安信公司针对所提问题再次到现场勘查后对工程造价进行了核减。因永跃恒公司上诉没有提供新的充分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诚安信公司所作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永跃恒公司拖欠子悦台工程A、B、C段±0.00以下工程款应为21673072,69元,一审判决计算有误。因无法确认分别拖欠A段±0.00以下和B、C段±0.00以下各欠多少工程款,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