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人有权索赔。
5.1.7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另委托其他单位的全部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国家和发包人有关安全生产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5.2.6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派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发包人不另承担费用。
5.2.7勘察人提供的本合同范围内的勘察成果资料,其知识产权属发包人所有。勘察人并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7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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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机械来回进出场地,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来回进出场地机械台班经发包人签证认可后,发包人给予勘察人适当补偿。
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合同自行解除;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发包人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并支付勘察费。
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万分之二逾期违约金。
6.5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全部勘察费的万分之二作为逾期违约金。
6.6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 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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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勘察人 份。 本合同签订地点:长沙市岳麓区。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盖章)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勘察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鉴证意见:
(盖章)
经办人: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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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