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思政系列初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2019-03-11 09:22

思想政治教育助教、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适应我校改革发展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者的能力和水平,激励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者提高工作水平和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根据《 高校教师系列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 辅导员队伍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辅导员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试行)。

第二条 评审对象:我校在岗的专职辅导员及在学工部、团委专职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助教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条 申报者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师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成绩显著。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条 硕士毕业生、本科毕业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者,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者,可认定为助教。

第三章 讲师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具备第三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见习期(6个月)满,经考核合格可转为讲师职务; 2、硕士研究生毕业,担任助教职务满两年及以上,可申报评审讲师任职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助教职务满四年,可申报评审讲师资格;大学本

科毕业后,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满三年,可申报评审讲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等级。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等级。 (五)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并取得相应证书。

(六)工作能力条件

1、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能胜任思想政治理论课、班会、就业指导等课程的讲授工作,教学管理态度端正,教案设计具有时代性、科学性和先进性,能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对学生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效果良好;

2、本人年均主讲形势与政策、主题班会等专题讲座不少于5次; 3、参加学校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合格。 (七)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学生工作综合质量评估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有一次为“良好”以上。

(八)科研成果条件

申报晋升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出版的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论文二篇;

2、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出版的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论文一篇,且校内外媒体上发表通讯报道类一篇或思想政治教育年会交流论文一篇;

3、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思想政治、就业指导等与学生工作相关的学术专著或教材一部(本人担任主编或第一副主编或承担3万字以上撰写任务),且校内外媒体上发表通讯报道类一篇或思想政治教育年会交流论文一篇;

4、任现职以来,完成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一项,且校内外媒体上发表通讯报道类一篇或思想政治教育年会交流论文一篇;

(九)年度考核条件

任现职以来的近两年内,年度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 (十)教师资格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凡在任职期内有下述情况者,不得参加本任期职称的评审: (一)有重大不良工作记载或责任事故,工作严重失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生工作综合质量评估近两年有一次为“不合格”的;

(三)伪造学历、资历、在申报业绩、成果上弄虚作假,窃取他人成果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七条 本条件由 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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