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① 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②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3.10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9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
3.11 有争议的不易确定的建筑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结果为准。
3.12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的日照间距,大、中、小城市均应满足冬至日3小时日照。
第四章 建筑退让
4.1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建筑基地边界另一侧有建筑物的,还应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还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
(一)居住建筑(含文教卫生建筑)的主要朝向南退用地界线不得小于12米。 (二)其他情况下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4.1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表4.1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
居住建筑(含文教卫生建筑)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低层 - 3 多层 ≥1.35H/2 8 中高层 1.35H-12 12 高层 0.25 12 低层 - 3 多层 - 4.5 高层
0.125
6.5
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 3 - 6
0.15 - - -
9 3 4.5 6.5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注:H指南侧建筑的高度。主要朝向为非南北向时,折减系数参见表3.5
4.2 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4.3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后退距离按表4.3控制。
表4.3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建筑高度 道路宽度 小于24米 40米以上 30米以上——40米 20米以上——30米 20米及以下 5 4 3 0 24-50米 10 8 6 5 大于50米 15 15 15 15 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4.4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3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4.5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4.6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4.7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4.8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高速公路的距离应符合表4.8的要求,其距离是指建筑物与离建筑物最近的道路边沿的距离。
表4.8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小距离(米) 等 级 铁路干线、高速公路 铁路支线、专用线 城市地铁线(地面部分)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30 15 30 4.9 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离距离按表4.9控制。
表4.9 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 建筑高度
小于24米 24-50米 大于50米
退让距离(米)
5 3(条状绿带,自定) 8 5 10 8
4.10 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规定。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4.11 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规定。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其他城市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
4.12 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
地下管线名称
d≤200mm
给水管
d>200mm
污水、雨水排水管
低压
B
中压
燃气管
高压
A
热力管
直埋
6.0 2.5
电力管线
10kV及以下 35kV--110 kV
3.0 4.0
A B
2.0 4.0
架空管线
垂直距离
3.0 2.5 0.7 1.5
电力
35kV边导线 110kV边导线 电信杆线 热力管线
3.0 4.0 2.0 1.0
水平距离(米) 1.0
架空管线 10kV边导线
水平距离(米) 2.0
地沟
电力电缆
直埋
电信电缆
管道
0.5 0.5 1.0 1.5
220 kV及以上高压线走廊内
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 电信线 热力管线
1.5 0.6
4.13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4.14 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
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
5.1 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
5.2 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5.3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5.4 在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300~500m(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
5.5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5.6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6的规定。其出入口不得面向城市主干道。
表5.6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项目
一类
住宅
二类 一类
办公
二类 一类
旅馆
二类 饮食店 商业场所
一类
体育馆
二类 一类
影剧院
二类 展览馆 医院 游览场所
一类
市区 郊区
车位/百座 车位/100m 车位/100m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22
指标单位
车位/100m 车位/100m 车位/100m 车位/100m 车位/100m 车位/100m 车位/100m 车位/100m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22222222
机动车
1.0 0.8 0.7 0.5 0.8 0.4 1.7 1.0 4.0 2.0 5.0 3.0 1.0 0.5 12.0 15.0 10.0 2.5 10.0
自行车
0.5 2.0 3 2 - - 3.6 8.0 20.00 20.00 15 15 1.5 1.5 60.0 - 40.0 4.0 -
备注
高级住宅、别墅,以低层为主。 普通住宅,以多、高层住宅为主。
省市级行政机关、金融
其他机构 高级、星级宾馆 一般宾馆、招待所
体育馆:一类≥4000座;二类<4000座 体育场:一类≥15000座;二类<15000座 体育场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少。
省市级影剧院 其他影剧院
古典园林、风景名胜
二类 火车站 飞机场
一般性城市公园
注:游览场所面积指游览面积,其它面积指建筑面积。
5.7 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5.6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