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调查制度 - 图文(6)

2019-03-11 11:02

续表

生产量 产品名称 计量 单位 本月止累计 去年同期 本月止累计 甲 3.1 单晶硅电池组件 3.2 多晶硅电池组件 3.3 薄膜电池组件 3.4 其他 4. 逆变器 4.1 集中式逆变器 4.2 微型逆变器 4.3 其他逆变器 (二)产能统计 硅片产能 电池产能 组件产能 逆变器产能

说明:

1.本表填报单位是:光伏产品重点联系企业(见附录五:2017-2018年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五)名单)。

2.去年同期数仅由本年新增单位填报。 3. 审核要点:

(1)销售量≥出口量 3≥5

(2)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额×6.4(换算率) 7≥9*6.4

乙 MW MW MW MW MW MW MW MW - 片/年 MW/年 MW/年 MW/年 1 2 3 4 5 6 7 8 9 10 去年同期 本月止累计 去年同期 本月止累计 去年同期 本月止累计 去年 同期 销售量 其中:出口量 产品销售收入 其中:出口额 (单位:千元) (单位:千美元)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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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主要产品产、销、存月报

(重点领域专用设备)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 年 月 单位详细名称:

生产量 产品名称 (单位:台) 本月止累计 甲 1. 集成电路制造设备 其中:1.1 集成电路材料(硅片)设备 1.2 集成电路晶圆制造设备 1.3 集成电路封测设备 1.4 其他集成电路制造设备 2. 平板显示制造设备 其中:2.1 阵列制造设备 2.2 成盒工艺设备 2.3 模组设备 2.4 检测设备 3. 片式元件制造设备 4. 电子装机装联设备(含表面贴装(SMT)设备 ) 5. 锂离子电池制造设备 6. 太阳能光伏制造设备 1 去年 同期 2 销售量 (单位:台) 本月止累计 3 去年 同期 4 其中:出口量 (单位:台) 本月止累计 5 去年 同期 6 表 号: 电制统企14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国统制[2018]134号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2021年10月 产品销售收入 其中:出口额 (单位:千元) 本月止累计 7 去年 同期 8 (单位:千美元) 本月止累计 9 去年 同期 10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填报单位是:专用设备重点联系企业(见附录六:2017-2018年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六)名单)。

2.去年同期数仅由本年新增单位填报。 3. 审核要点:

(1)销售量≥出口量 3≥5

(2)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额×6.4(换算率) 7≥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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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企业基本情况表(电制统企1表)

1. 组织机构代码(9位):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共有9位,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企业填报时,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规定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后九位填写。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3. 单位详细名称:电子信息企业以年末的企业名称为准,原则按企业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不要填写简称。凡企业名称更名,而公章暂未换的,可用旧公章代替,但必须在本栏内予以说明。凡企业有几个厂名和公章的,应该在第一名称后填写第二厂名或第三厂名。

军工保密企业的“企业名称”应填报本厂的第二名称(即可公开的厂名),如“陕西彩色显象管总厂”、“华山机械厂”等,不得直接填写保密厂名(即企业番号)。

4. 电子信息行业代码(5位):由五位码组成,具体编码填写,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目录》(附录一)中的编码填写。

企业填写行业分类时的要求:一是,企业行业的划分,主要依据企业的主导产品或主要传统产品来划分;二是,企业的行业划分要保持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

5.主要代表产品:(最多填3种) 本部分内容填写方法主要有二种:

①有产品的企业:指本企业按产品在本年度的销售收入中所占比重大小排序,从大到小填写本企业产品的名称。(注意:产品不论是否在《电子信息产业产品目录》中均填写)

②加工及代工企业:指企业无自主产品,以加工或代工为主的企业按本企业本年度的加工量的大小填写加工产品的名称及加工量并在加工产品名称后注明“加工”。

6. 单位地址及区划代码:指当地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址。应包括乡(区、镇、街)、村名称和门牌号。如果本企业所属的若干个车间或分厂设在不同的地址,以厂部所在地的地址为准。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根据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中规定的代码填写。

7. 单位规模代码(1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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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划分标准执行,不需企业填写,由各级统计机构待相关报表数据确认后进行计算取得。

8. 法定代表人: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如有特殊原因可填企业现负责人。

9. 开业时间: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

企业填写本栏“企业开业时间”时应注意:①筹建企业免填;②1949年以前成立的企业填写最早开业时间;③合并或兼并的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的最早开业时间填写;④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⑤与外方(含港、澳、台)合资企业,按合资企业所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10.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①内资企业:内资企业是指国内投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独资、联营、股份制、合资、合伙等形式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

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及其他内资企业。

A、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B、集体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C、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引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D、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E、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除以上国家独资公司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F、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G、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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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H、其他内资企业:是指上述企业(单位)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②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内地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组织。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A、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B、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大陆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C、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大陆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D、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③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内地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组织。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C、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D、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的比例达25%以上的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11. 研发机构:指独立的研发机构,非企业内设部门。

主要经济指标表(电制统企2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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