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助于投标书的审查、评价、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请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和澄清。投标人有责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专人进行答疑。
投标人对要求说明和澄清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并应有法人授权代表的签署。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替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6)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7)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改或撤销与招标文件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8)评标委员会有权选择和拒绝投标人中标。评标委员会无义务向投标人进行任何有关评标的解释。
(9)评标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
(10)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企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符合招标规定的活动,可能导致其被取消中标资格。 3、中标候选
本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推荐2~3家中标候选单位,提交本单位定标委员会定标。招标人的定标委员会可根据情况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授予合同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授予合同。
(2)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货物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或分项选择中标人。
5、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招标人保留在授予合同前的任何时间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变更中标候选人、取消招标活动的权利,对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影响不负任何责任、不作任何赔偿,同时对此亦不作任何解释。 6、中标通知
(1)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
(2)在中标人与甲方签订合同后叁日内,招标人向其他投标人发出通知其投标未被接受并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解释落标原因,不退回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六 签订合同
1、签订合同
(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甲方签订合同。 (2)甲乙双方共同承认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均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为中标总额的5%。如中标人在整个履行合同过程中无违约行为,其履约保证金在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一周内无息退还。 2、中标人拒签合同或违约
如中标人拒签合同,则按四.11.(6)条处理。如中标人违约,招标人可从中标候选人中重新选定中标单位。
七 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1)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解释为:
①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
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②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16
③ “电缆电线”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电缆电线、备品备件、工具、
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④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
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⑤ “甲方”系指购买设备的单位。这里是指奎屯铜冠冶化有限责任公司。
⑥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设备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供货商。 ⑦ “现场”系指合同项下的设备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这里是指甲方项目施工现
场。
⑧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合同技术规格规定判定合同项下的电力产品材料是否符合
技术规范应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2、技术规范
(1)提交设备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投标文件的规格偏离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提交的设备应符合国家环保、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 3、专利权
乙方应保护甲方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4、包装要求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及附件以及相应易损件,均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确保设备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设备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装运标志
(1)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① 收货人:
② 合同号(订货号): ③ 装运标志: ④ 收货人代号: ⑤ 目的地:
⑥设备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⑦ 毛重/净重:
⑧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2)如果设备单件重量在五吨或五吨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雨”、“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装运通知
在乙方已通知甲方设备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乙方应将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如因乙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保险
如果设备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乙方办理设备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乙方承诺装运的设备。受益人为甲方。 8、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 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见“合同特殊条款”。 9、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乙方应将每台设备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技术资料内容详见“合同特殊条款”)包装好随同每批设备一起发运。另以快件邮寄壹套技术资料到甲方施工项目部。
(2)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乙方将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补寄给甲方。
17
10、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设备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经过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满意的性能。乙方应对由于配置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负责。
(2)按10.1条规定,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应作出明确答复,提出补救措施并及时处理,否则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3)质量保证期限为安装验收合格后壹年。 11、检验
(1)在交货前,供应商应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供应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2)设备运抵现场后,甲方将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或数量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按检验标准根据自行检验结果或国家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现场检验规则见“合同特殊条款”。 12、安装与验收
设备供应由乙方负责,安装由甲方负责,验收由甲方牵头组织乙方等相关人员按技术规范进行。 13、索赔
(1)根据合同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质量与合同不符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① 乙方同意退货,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
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和装卸费以及为保护电器材料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② 根据设备低劣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索赔数额。 ③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电器材料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
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规定的任何一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履约担保中或和未付的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拖延交货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未得到甲方同意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从履约担保中赔偿,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5、违约赔偿
除合同第14(3)条规定取得甲方同意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按迟交货或未提供服务的交货总价的每周5?计收。 16、不可抗力
(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寄或送达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持续60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税费
(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向甲方课征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向乙方课征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3)合同总价为含税价,乙方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18
18、履约担保
(1)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中标的投标人提供了合同项下的所有设备和服务后给予退还。
(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9、纠纷的解决
(1)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向签约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在起诉期间,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0、违约终止合同
(1)当乙方出现如下①或②的情况,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5天内,或在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
①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设备; ②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在甲方根据第20(1)款规定,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设备。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设备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乙方还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利。 22、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3、变更
甲方在任何时候可以按第22条规定向乙方发出书面联系函,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1)合同项下需为甲方特殊制造的设备的图纸、设计或规格; (2)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3)交货地点;
(4)乙方必须提供的服务。
若上述任何变更导致了乙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变更书面联系函后7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要求。 24、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5、转让和分包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对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在原投标文件中或后来发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6、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7、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应在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效授权人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担保后即开始生效。
(2)本合同一式柒份,以中文书写,甲方执伍份,乙方执贰份。
(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可全权委托设计单位对乙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图纸审核、监造和必要的检验,乙方不得拒绝且应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
(5)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信函、文件资料。
19
八 合同特殊条款
下列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
1、定义
(1)甲方:本合同甲方系指:奎屯铜冠冶化有限责任公司 (2)乙方:本合同乙方系指:本次招标的中标方
(3)现场:本合同项目下设备安装和运行地点是奎屯铜冠冶化有限责任公司。
2、交货的方式及费用
本合同项目下的设备交货方式为现场交货,卸车费及人工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3、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
⑴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生效甲方收到乙方5%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货到初步验收以后支付40%,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凭乙方提供的17%全额增值税发票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并无息退付5%的履约保证金,10 %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7天内无息支付。
⑵ 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的修改由投标方提出,并作为评标的依据。
4、技术资料:详见“三、技术规范” 5、质量保证 6、检验
⑴ 检验规则:
⑵ 监造:当合同数额或单机价值较大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监造。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