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知识竞赛复习资料(7)

2019-03-11 11:27

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15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请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耕地的承包期是多少年?草地的承包期是多少年?林地的承包期又是多少年? 答: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155.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是否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有无优先受偿权利? 答: 不属,无权 156. 共有包括哪两种?

答: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57.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多少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答:三分之二

158.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须从哪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才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 县级

159.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答: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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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160.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什么顺序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161.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区别二者的意义在于明确不同的他物权,设立目的不同,权利内容也就不同。用益物权的作用在于使他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实现物的使用价值,他物权不得处分标的物。担保物权的用途则在于以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的价值来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能够以担保物折价抵债,或变卖担保物而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162、简述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答:(1)从标的来看,抵押物既可以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则不包括动产。

(2)从是否要求移转占有来看,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的设定则必须移转占有,以一些特殊的财产如以股票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物时,还必须办理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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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3)从公示方式来看,抵押权的设定主要应采用登记方法,质权的设定中一般动产和其他权利出质并不需要登记。

(4)从担保物权人享有的权利来看,抵押权人虽能享有对标的物的支配权,但并不能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质权人可直接对质物行使占有权,也有权收取原物所生的孳息。

16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哪些财产可以作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64.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哪几种情形之一的,受让人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答: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165、社团贷款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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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社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或授信业务。 166、社团贷款采取什么样的运行模式?

社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 167、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什么原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 “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168、参与发放社团贷款的各成员社应遵循什么原则?

各成员社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社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169、按照在社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的不同,成员社又可以细分为哪几类社?

按照在社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的不同,成员社又可以分为牵头社、代理社和参加社,并按照社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170、牵头社的含义是什么?

牵头社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社团、负责分销社团贷款份额的农村信用社,是社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171、牵头社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接受借款申请,认定社团贷款总额及贷款种类; (2)负责社团贷款筹组工作;

(3)负责银团贷款协议的协商、起草和组织签订工作; (4)负责组织召开社团会议;

(5)负责银团贷款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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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和代理行的联系,协调成员社的关系; (7)协助代理社进行社团贷款管理; (8)社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172、代理社的含义是什么?

代理社是社团贷款的管理人,由牵头社或借款人开立结算账户的社担任,全面负责社团贷款的贷后管理事务。 173、代理社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代理社具体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保证社团成员利益,不得利用代理社的位置损害社团成员的利益。

(2)开立专门账户管理社团贷款资金,按约定的限制性条款统一为借款人划拨贷款资金。

(3)建立社团贷款台账,对贷款本息的发放及收回进行逐笔登记,完善社团贷款档案。

(4)负责社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团贷款成员通报。

(5)计算、划收贷款利息和费用,回收贷款本金,并按协议约定划转到各成员社指定账户。

(7)对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成员社进行通报,必要时,提议召开社团会议共同提出解决措施。

(8)根据社团会议决定,管理、清收或处置所形成的不良贷款,积极协助成员社采取保全措施,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9)办理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174、参加社的含义是什么?

参加社是指接受牵头社邀请,参加社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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