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1空斗墙、毛石砌体、砖拱、砖壳、承受侧压力的砌体、加气混凝土、焦渣混凝土砌块承重墙体及围护外墙、解冻期间可能受到动荷载的砌体和不允许产生沉降的砌体,不应采用冻结法施工。
3.3.7.2采取水、砂加热的措施和随拌合随使用的方法,使砌筑砂浆上墙时的温度不低+10℃。
3.3.7.3冻结法砌筑砌体的其他措施:
(1)砌体每日的砌筑高度及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得小于1.2m。 (2)跨度大于0.7m的过梁,应采用预制构件。
(3)门框上部应留出缝隙,其厚度在砖砌体中不应小于5mm,在料石砌体中不应小于3mm。
(4)砖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不宜大于10mm。
(5)砖砌体中的洞口和沟槽等,宜在解冻前填砌完毕。 (6)解冻前,应清除房屋中剩余的建筑材料等临时荷载。 3.3.7.4解冻期间,应经常对砌体进行观测和检查,如发现裂缝、不均匀下沉等情况,应分析原因并立即采取加固措施。
3.3.8小型地下砌体工程和有特殊要求的砌筑工程,可采取暖棚法施工。
3.3.8.1暖棚法施工时,砖、石等块材和砂浆在砌筑时的温度均不应低于+5℃,距离所砌结构底面0.5m处的棚内温度也不应低于+5℃。
3.3.8.2砌体在暖棚内的养护时间,根据暖棚内的温度,按表3.3.6.2确定。
表3.3.8.2 暖棚法砌体的养护时间(d) 暖棚内温度(℃) 养护时间不少于(d) 5 6 10 5 15 4 20 3 3.3.9石灰膏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砂浆宜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砂子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粘土砖、加气混凝土块、焦渣混凝土砌块和石材等在砌筑前应清除表面污物、冰雪等,遭水浸和受冻的砖或砌块不得使用。粘土砖在气温高于0℃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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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浇水温润,当气温在0℃以下时,不浇水,但砂浆稠度应适当加大。
3.3.10日最低气温在-10℃以上时,采取水加热;日最低气温在-10℃以下时,增加砂子加热,均以达到砂浆的上墙温度为准。拌合砂浆时,水温不得超过80℃,砂温不得超过40℃。当水温超过60℃时,应先将水和砂子拌合后,再加水泥拌和。
3.3.11砖砌体按“三一”砌砖法施工,砌块砌体也应铺一块的灰浆随即砌一块砌块,石砌体用座浆法砌筑,均应避免大面积摊灰。
3.3.12收工时和临时停止砌筑时,应及时用保温材料在砌体表面进行保护性覆盖,且砌体表面不得留有砂浆。在继续砌筑时,应先清扫砌体表面的霜雪或杂物。
3.3.13砂浆试块的留置,应另增设两组与砌体同条件养护的试块,分别用于检验相应龄期的砂浆强度和转入常温28天的砂浆强度。
3.3.14冬施记录:室外大气温度、天气情况、暖棚温度、水温、砂温、拌合砂浆温度、砂浆上墙温度、外加剂品种与掺量、同条件养护砂浆试块试验强度和施工记录等。
3.4混凝土工程
3.4.1混凝土工程的冬期施工,一般情况下采用蓄热法和综合蓄热法,为提高混凝土强度的增长速度,加快模板周转,应辅以简易暖棚短时加热。本技术措施主要针对蓄热法、综合蓄热法和暖棚法编制,当采用蒸汽养护法、电加热养护法、负温养护法、使用硫铝酸盐水泥等施工时,应另编制专门技术措施。
3.4.2混凝土的受冻临界强度规定如下:
(1)未掺早强剂、防冻剂的混凝土,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配置时,应为设计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30%;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配置时,应为设计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40%;但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0及以下时,不得小于5.0N/mm。
(2)掺用早强剂、防冻剂的混凝土,当室外最低气温不低于-15℃时,不得小于4.0N/mm,当室外最低气温在-15~-30℃范围时,不得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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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N/mm。
3.4.3混凝土的原材料及外加剂
3.4.3.1配置冬期施工的混凝土应优先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抢工工程、构件接头和小体积混凝土可选用硫铝酸盐水泥,来严禁使用高铝水泥。
3.4.3.2所用骨料应清洁,不得含有冰雪、冻块和其他易冻裂物质。在掺用含有钾、钠离子的防冻剂混凝土中,不得采用活性骨料或在骨料中混有这类物质的材料,以免发生碱骨料反应。
3.4.3.3外加剂的选用规定:
(1)当日最低气温为0~-5℃时,可选用早强剂或早强减水剂;当日最低气温低于-5℃时,应选用早强型复合防冻剂,且防冻剂的规定温度可比日最低气温高5℃。钢筋混凝土中选用氯盐类外加剂时,应控制其含量。抗冻性要求高的混凝土应选用掺有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的防冻剂。硫铝酸盐水泥混凝土应选用亚硝酸钠作防冻剂。
(2)配有冷加工钢筋和预应力筋的混凝土结构、有装饰要求的混凝土、薄壁混凝土结构、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梁、屋架、落锤及锻锤混凝土基础、大体积混凝土、直接接触酸、碱或其他侵蚀性介质的结构、经常处于温度为60℃以上的结构、需经蒸养的钢筋混凝土构件、相对湿度大于80%环境中使用的结构、处于水位变化部位的结构、露天结构及经常受雨淋、受水冲刷的结构、骨料具有碱活性的混凝土结构中严禁掺用含有氯化物的外加剂。
(3)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使用直流电源的结构以及距离高压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结构,严禁采用含有硫酸盐、硫酸复盐、硝酸盐、亚硝酸盐、氯盐等的外加剂。
(4)含亚硝酸盐、碳酸盐的外加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 (5)含有六价铬盐、亚硝酸盐等有害成分的外加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及食品相接触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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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含有能挥发氨气的氨水、尿素和硝铵等的外加剂,不得用于民用建筑工程中。
(7)蒸养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宜采用含有引气剂的外加剂。 (8)选用的外加剂应与水泥相适应,不同的外加剂复合使用时,应具备相容性。
3.4.3.4外加剂的质量控制
(1)外加剂供货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外加剂的产品说明书,并应标明产品的主要成份;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检验报告。
(2)外加剂运到工地或混凝土搅拌站时,应立即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进货与工程试配时一致,方可入库使用。若发现不一致时,应停止使用。
(3)外加刘应按不同供货单位、不同品种、不同牌号分别存放,标识应清除。
(4)粉状外加剂应防止受潮结块,如有结块,经性能检验合格后应粉碎至全部通过0.63mm筛后方可使用。液体外加剂应放置在阴凉干燥处,防止日晒、受冻、污染、进水或蒸发,如有沉淀等现象,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4.3.5商品混凝土
用商品混凝土时,项目部要向生产厂家提出技术指标要求,包括强度等级、坍落度、凝结时间、混凝土运到现场温度、早强剂和防冻剂性能和规定温度等。所使用的外加剂、防冻剂由厂家自行选购,但必须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的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在供应混凝土时,应提供合格证,包括有关技术指标、氯离子、碱含量等。
3.4.4混凝土配合比
3.4.4.1混凝土水泥用不应少于300kg/m3,水灰比不应大于0.6。重要承重结构、薄壁结构的混凝土水泥用量可增加10%,大体积混凝土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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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水泥用量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强度等级不大于C15的混凝土,其水泥用量和水灰比可不受限制。
3.4.4.2掺有含引气组分的防冻剂的混凝土的砂率,可降低2~3%。 3.4.4.3外加剂的掺量应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掺量、使用要求、施工条件、混凝土原材料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
3.4.4.4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应根据原材料试验报告进行计算,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的3.4节的规定。
3.4.5原材料加热
3.4.5.1气温低于-5℃时,可用热水拌合混凝土,水温高于65℃时,热水应先与骨料拌合,再加入水泥。
3.4.5.2气温低于-10℃时,骨料可移入暖棚或采取加热措施。骨料冻结成块时也应加热,并应避免灼烧。骨料加热可用暖坑或蒸汽盘管。水温高于65℃时,热水应先与骨料拌合,再加入水泥。
3.4.5.3混凝土拌合水及骨料加热最高温度见表3.4.5.3。
表3.4.5.3 混凝土拌合水及骨料加热最高温度(℃)
水泥品种 矿渣水泥 普通水泥 拌合水 80 60 骨料 60 40 3.4.5.4当骨料不加热时,水可加热到100℃使用,但水泥严禁与80℃以上的水直接接触。
3.4.5.5水泥和外加剂宜在暖棚内存放。 3.4.6混凝土的拌制、运输和浇筑
3.4.6.1外加剂的配制与加入应由专人负责,当外加剂为粉剂时,可按要求掺量直接撒在水泥上面和水泥同时投入;当外加剂为液体时,应计算出每罐混凝土应加液体外加剂的体积,制作专用容器,盛舀外加剂直接加入或先加进拌合水内搅拌均匀后再加入。各种溶液要分别置于标志明显的容器内,以免混淆。
3.4.6.2混凝土原材料的投料顺序为先加入粗、细骨料和已加热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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