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家认为,土地价格管理与监测体系可以对全国或某个区域的地价状况进行全面了解。不同的地价指标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地价的变化,只有将整个体系中的所有地价指标综合起来,才能客观、准确地了解地价变化趋势,才能为地价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土地价格管理与监测体系所提供的各种地价信息,可以使专业和非专业人员都能了解和掌握地价的动态变化,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防止土地投机和泡沫现象的出现。
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一) 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有专家认为,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一是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二是有利于优化配置集体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三是有利于建立统一、平等、有序的土地市场。我国建设用地总量中,集体建设用地有2.7亿亩,5倍于国有建设用地。如果仅有国有土地市场的规范发展,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仍被法律排除在外,那么这种土地市场其实质就是局部的而不是全覆盖的,是分割的而不是统一的,是欠缺的而不是健全的,是歧视性的而不是平等的。这种性质的土地市场是不符合统一有序、平等竞争的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
有专家认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大势所趋,尽管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但实践的发展已经远远地超过法理界定。因此,要实现保护农地,阻止耕地减少的目的,还要从产生问题的根源入手,即要抓住和解决集体土地流转这一关键环节,通过调整集体土地流转,实现控制农地减少的目的。
(二)通过制度创新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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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家认为,当前规范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本思路应当是:通过进一步制度创新,解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规和相关制度限制;在强化规划控制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可以分离,允许并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范围、方式;保护农民土地收益,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合理、规范流转。各级政府在土地上确实有基础设施配套等投入,但提供道路等基础设施应是公民、法人依法纳税后政府应尽的职责,同时现阶段在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者还要另行支付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相关税费,政府的这部分投入已有了直接回报,不宜再直接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中分享。
有专家认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符合以下条件:①符合规划,合法取得;②房地产开发用地和主要的公益性用地要由国家征用,由国家开发,但可在特殊项目上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集体参与建设;③不同区域有不同入市条件。在城镇建成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可实行一定年期的集体所有(如依建筑物寿命可确定为50年),超过这一期限则由国家购买;在建成区之外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流转不以先转为国有为前提;在国家需要和集体自愿的前提下,国家可通过市场购买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在城市规划区外,不实行国有化。
本文载于《学术交流简报》总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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