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资质认证的支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资质认证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获得的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企业缴纳认证费或维护费用的凭证复印件(认证或维护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五)企业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50万美元以上,且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的收入收汇证明材料;
(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复印件和翻译件,翻译件上注明“翻译与原件意思一致”的字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企业盖章。
第十八条 本市服务外包企业获得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的,按国家核准的人员数量,给予每人2500元人民币的定额支持;培训机构获得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的,按国家核准的人员数量,给予每人500元人民币定额支持。
已获得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市企业,申请我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的,无需重复提供材料。
第十九条 未获得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但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符合本办法重点发展领域要求的企业、且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到3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录用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委托本市服务外包专业培训机构进行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培训的,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人数不超过200人。 第二十条 未获得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申请我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6 -
(一)深圳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
(二)申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人员汇总表,内容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毕业院校、学历、所学专业、参加培训项目、培训时限、培训费用、培训机构名称等。
(三)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3500万元人民币的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中长期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复印件和翻译件,翻译件上注明“翻译与原件意思一致”的字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企业盖章);
(五)企业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及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六)被录用人员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与被委托服务外包专业培训机构对被录用人员进行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培训的委托证明复印件,或企业规模500人以上、且内设专门培训部门或机构对录用人员进行两个月以上培训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培训部门设臵、已报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实施考核、培训课程等情况);
(八)企业员工上年末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一条 本市服务外包企业选送技术和管理业务骨干人员参加高级人才培训班,培训周期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且培训项目经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的,给予企业当年实际支付培训费用50%,总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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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对企业高级人才培训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高级人才培训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参加高级人才培训班的培训项目、人员名单、职务(职称)、培训周期、培训费用等汇总表;
(四)参加高级人才培训班人员结业证明及缴费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2012年起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培训规模达到500人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支持;运行良好、具有培训示范效应的,通过评审后可作为服务外包公共培训平台申请年度运营费用支持。
新设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申请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新设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资助申请表;
(二)培训机构从业资格证明、登记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最近年度受训学生名单、培训时间、培训专业和就业单位等; (四)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发展规划,教学管理制度,课程体系等;
(五)培训场地和设备情况;
(六)师资队伍名单、职称及教学专业; (七)已开展的培训情况报告;
(八)受资助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 企业紧缺人才培训按照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及各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专业展会及推介活动,给予展位费、门票费用不超过70%的支持。具体按照《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办理。
以政府名义组织参加或举办的境内外服务外包会展活动,其公共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其公共费用包括场地租金、场地布臵、设备租赁、翻译、资料印刷、会议茶歇、宣传报道等。
第二十五条 对使用外贸发展资金专项贷款以及获得相关担保的服务外包企业,可按规定给予贷款利息30%,实际支付贷款担保费50% 的支持。具体按照市外贸发展资金专项贷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符合财税?2010?64号- 8 -
文件规定的,凭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同认定证明,向税务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七条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向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合同认定证明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证明申请表;
(二)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复印件,并加盖骑缝章(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复印件和翻译件,翻译件上注明“翻译与原件意思一致”的字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企业盖章);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与合同执行金额相对应的外汇收汇凭证或其他有效凭证。 第二十八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其境外发包方免费提供的进口设备,可按深圳海关《关于印发<深圳海关对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关加[2010]495号)申请海关保税监管。
第二十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3号)要求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第三十条 对服务外包企业工作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具体按照市公安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
第三十一条 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市经贸信息委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但申请服务外包人才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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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资助、特色服务外包园区认定资金资助的除外。
申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特色服务外包园区认定资金资助的,应当向所在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所在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集中受理截止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经贸信息委。
第三十二条 市经贸信息委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集中受理截止日之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助计划。
市经贸信息委应当将资助计划提交市财政委员会复核,市财政委于2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市经贸信息委应当根据市财政委复核意见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下达资助计划,市财政委据此拨付资金。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贸信息委负责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下达资助计划,市财政委据此拨付资金。异议成立的,取消有关资助项目,由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向相关单位做出解释。
第三十三条 申请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进行认定的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市经贸信息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市经贸信息委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出具深圳市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认定证明。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