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2019-03-11 13:02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

组办公室文件

官城改办﹝2008﹞1号

关于印发《官渡区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

安置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区属各部委办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臵指导意见(暂行)》已经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暂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城中村及旧城改造指示精神,为加快推进官渡区城乡一体化建设,整合发展资源,提高旧城土地利用效益,拓展发展空间,提升官渡城市档次和品位,促进产业聚集和优化升级,打造创业在官渡、购物在官渡、休闲在官渡、居住在官渡四大城市品牌,建设富裕、秀美、和谐、效率新官渡,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九届四次全会确定的城市发展战略、方针原则和总体要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级规划、区级实施”的原则和“统一设计、各具特色、统筹布局、优化空间、营造景观、健全功能、全面推进、改善民生”的要求,推进我区城中村改造进程,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为平稳、有序、有效的推进城中村改造,必须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1、以政府为主导的原则。在政府统一制定的改造规划、配套政策、拆迁补偿及安臵方法和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计划安排,研究具体的城中村改造方案。

2、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方案要以人为本,应当得到村民大部分人的同意,在此基础上,通过招标、引资等方式引进有资质、有实力的开发商,由组织城中村改造的主导单位与开发商签订具体的改造实施方案。开发商按照实施方案独立承担拆迁、补偿、安臵、土地整理和开发等全过程。

3、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城中村改造必须坚持规划先行,要在改造中落实改造片区的规划情况,对于城市规划用地与改造用地性质发生变化的,要提前与相关部门协商,改变用地性质,要提升改造片区土地功能的利用,防止改造项目与城市片区功能不相符合、防止急功近利。

4、坚持分类改造的原则。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模式的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城中村确定切合实际的改造模式,进行科学分类。对于环境、治安、卫生等问题严重,且有条件进行改造的城中村,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整体改造;对于部分城中村前期已经过整治或改造,今后只需要依托原有条件对部分进行改造的,可以在今后进行局部改造;对于部分城中村现已合理规划,且通过整治就能够达到城市居住条件的,可以对此类城中村只进行综合整治,保留原有的历史文化特点。

(三)目标任务

在2012年底前,用五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我区建成区范围内102个城中村的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中村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生活环境、交通状况和城市面貌,增加绿地面积和公共敞开空间,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同时,配套与之相应的制度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努力实现城中村物质形态、经济结构、组织形态以及文化形态全方位转变,把城中村建设成为现代化新型文明社区,提升城市整体功能和形象。

二、土地征购原则

(一)依法办理过土地出让手续的,按以下原则制定补偿标准: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批准土地用途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通过协议方式使用土地的,按当年出让总价格递减使用年限后给予补偿,若递减后补偿费低于本片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征购标准的,按照本片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征购标准补偿。

依法办理部份手续,交清部份税费,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本片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征购标准给予补偿,对已交纳的各项税费,凭原始收据凭证据实退补。

属于“8.31”清理完善用地手续的用地,手续补办齐全

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当时取得土地的成本价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补偿;手续不全的,按本片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征购标准给予补偿,对已交纳的各项税费,凭原始收据凭证据实退补。

(二)经依法批准划拨的用地,按25万元/亩给予补偿。 (三)对非国有出让土地上未改制企业或特困企业的土地征购,除按25万元/亩标准给予补偿外,拆迁人应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认真研究企业生产设施,企业职工及家属的搬迁安臵方案,做好此类企业的拆迁安臵补偿工作,解决好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

(四)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按照25万元/亩标准给予补偿。

(五)根据市政府昆政发(2006)50号文件精神,由征迁单位按每亩3万元标准缴纳社保基金,以被拆迁农村社区办事处为基本单位,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房屋拆迁补偿原则 (一)非住宅拆迁补偿

拆迁单位或集体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和附着物(住宅除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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