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商法典_中文(6)

2019-03-11 13:12

4.买卖合同中任何“可退货”条款均被认为是本篇反欺诈法(第2—201条)意义上的独立买卖合同,并在本篇关于口头证据或外部证据条款(第2—202条)范围内被认为与合同的销售性质相矛盾。

第2—327条 有关试用和试销的特殊规定

1.除非另有协议,在采用试用方式时,

a.即使货物已特定于合同项下,但在买方接受货物前,风险和所有权不转移至买方;并且

b.如果使用货物的方式符合试验目的,此种使用不构成接受。未能及时将退货要求告知卖方,则构成接受。如果货物符合合同,对部分货物的接受构成对全部货物的接受;并且 c.在发出适当的退货通知后,卖方承担退货的风险和费用;但买方如果为商人,他必须遵循卖方的合理指示。

2.除非另有协议,在采用试销方式时,

a.只要实质上保持了货物原状,就可退回全部或任何商业单位的货物,但退货必须及时;并且

b.买方承担退货的风险和费用。

第2—328条 拍卖

1.拍卖的货物分成几宗时,每宗可单独出售。

2.拍卖时,拍卖人以敲木槌或其它习惯方式宣布成交时,拍卖即告完成。如果木槌正在下敲以接受一个出价的同时又有人另出价,拍卖人有权决定是重开竞叫,还是按木槌下敲前的那个出价出售货物。 3.除非推出货物时已明确表示无保留,拍卖均为有保留拍卖。在有保留拍卖中,拍卖人有权在他宣布成交前的任何时候取消拍卖。在无保留拍卖中,一件货物或一宗货物一旦被推出拍卖,拍卖人就不能将货物撤回,除非在合理时间内无人出价。不论是有保留拍卖还是无保留拍卖,出价人在拍卖人宣布成交前的任何时间均可撤回其出价,但此种撤回不使前一出价恢复效力。 4.如果拍卖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接受某个代表卖方所作的出价,或卖方作出或指使作出一个出价,且事先并未声明保留此种出价权,买方有权决定是撤销该次出售还是以拍卖完成前最后一个善意出价买进货物。本款不适用于强制出售中的出价。

第四章 所有权、债权人和善意购买人

第2—401条 所有权的转移;保留担保权益;本条的有限适用

本篇有关卖方、买方和购买人或其他第三方之权利、义务和救济的条款,在适用时均不考虑何方对货物拥有所有权,除非有关条款对所有权有具体规定。在所有权问题至关重要而本篇其它条款未加规定时,适用下列原则:

1.买卖合同中的货物在特定于合同项下前所有权不转移(第2—501条),且除非另有明确协议,此种特定化使买方获得本法所限定的特殊财产权。卖方在货物已发运或已交付给买方后所保留的对货物的所有权(财产权),效力上只相当于保留担保权益。除上述规定和担保交易篇(第九篇)另有规定外,货物所有权可按当事方明确同意的方式和条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2.除非另有明确协议,货物所有权在卖方完成实际交货的时间和地点转移至买方,即使存在担保权益,或即使所有权凭证将于另时另地交付;特别是,即使存在以提单保留担保权益的情况, a.当合同要求或授权卖方将货物发送给买方,但并未要求卖方将货物送至目的地时,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至买方;但是 b.当合同规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卖方于目的地提示交货时转移至买方。

3.除非另有明确协议,当不需移动货物即可交付时,

a.如果卖方应交付所有权凭证,所有权在交付凭证的时间和地点转移;或

b.如果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特定化,且无需交付所有权凭证,所有权在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转移。 4.当买方不论有无正当理由以任何形式拒绝接收或保留货物时,或当买方正当地撤销对货物的接受时,所有权重新转移至卖方。所有权的此种重新转移系由法律规定,不构成一次“买卖”。

第2—402条 卖方的债权人对已售出之货物的权利 1.除本条第2款和第3款另有规定外,卖方的无担保债权人对已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的权利,次于本篇规定的买方追取货物的权利(第2—502条,第2—716条)。 2.卖方所保留的对货物的占有,如果根据货物所在州的法律属于卖方对债权人的欺诈,该债权人可将货物之出售或特定于合同项下的特定化视为无效;但如果卖方为商人,且在营业之中,则在货物出售后或特定化后的商业上合理时间内以善意对货物进行的保存,不属于欺诈。

3.本篇任何部分均不应被视为有损卖方债权人的权利,如果:

a.债权人的权利是依据担保交易篇(第九篇)取得的;或 b.将货物特定于合同项下或交付货物并非用于目前业务活动,而是为了偿还前存的金钱债务、担保债务或类似债务,或是为此种债务设立担保权益;且在本法之外,根据货物所在州的法律,此种特定化或交付亦构成欺诈性转让或可撤销的优惠性清偿。

第2—403条 转让的权力;善意购买货物;“委托” 1.货物购买人取得转让人所拥有的或有权力转让的全部所有权;但购买有限权益时,购买人取得的所有权只限于所购买的权益。拥有可撤销所有权的人,有权力向支付了对价的善意购买人转让完好的所有权。购买人一旦通过购买交易取得货物的交付,即使存在下列情况,仍取得此种权力:

a.转让人因受欺骗而未能认明购买人;或

b.交付货物时收取的支票被拒付;或

c.当事方同意该项交易为“现金买卖”;或

d.以刑法中可定为盗窃罪之欺诈方式取得货物的交付。 2.如果将货物委托从事该种货物交易的商人占有,该商人即有权力将委托人的权利全部转让给正常业务中的买方。 3.“委托”包括交付货物和默认对货物的占有,不管当事方对此种交付或默认设立了何种条件,也不管取得此种委托的方式或货物占有人对货物的处分是否触犯了刑法上的盗窃罪。

4.货物的其他购买人和留置权债权人的权利,由担保交易篇(第九篇)大宗转让篇(第六篇)和所有权凭证篇(第七篇)规定。

第五章 履 约

第2—501条 对货物的保险利益;货物特定化的方式 1.把合同所规定的现实存在的货物特定于合同项下,可使买方对货物取得特殊财产权和保险利益,即使特定化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致使买方有权退回或拒收。此种特定化可于当事方明确同意的任何时间和方式发生,如果缺少明确协议,特定化于下列时间发生:

a.如果货物已是现实存在的和特定的,特定化在买卖合同订立时发生;

b.如果合同出售的是本款第c项以外的期货,特定化在卖方将货物发运、标记或以其它方式确定于合同项下时发生; c.如果合同出售的是合同订立后12个月内出生的动物幼仔、或12个月内或下一个自然收获季节时收获的农作物(以迟者计算),特定化在农作物被播种、或以其它方式开始生长时、或动物怀胎时发生。 2.只要卖方仍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或任何担保权益,他对货物即拥有保险利益;当特定化由卖方单方作出时,他可以在违约或破产前,或在通知买方特定化已为终结前,以其它货物替换特定化的货物。

3.本条任何部分均不损害其它法律或法律原则所承认的保险利益。

第2—502条 卖方破产时买方对货物的权利

1.除本条第2款另有规定外,即使货物尚未发运,只要买方已就货物支付了部分或全部价款,且根据上条规定已对货物取得特殊财产权,买方就可以在作出并保持提示支付任何未付价款的情况下从卖方处追取货物,只要卖方是在收到第一笔价款后10日内破产的。 2.如果由买方作出特定化并且买方因此取得特殊财产权,买方只有在货物符合合同时才可追取货物。

第2—503条 卖方提示交付的方式

1.卖方为作出提示交付,必须将符合合同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并向买方作出使买方能够取得交付的合理通知。提示交付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由协议和本篇规定,其中:

a.提示交付必须在合理钟点作出;如果交付的是货物,必须留出合理的一段时间,使买方能够占有货物;但是

b.除非另有协议,买方应提供接收货物所需的合理设备。 2.涉及下条所规定的卖方发运货物的情况时,卖方的提示交付应符合下条的规定。 3.如果卖方被要求在特定目的地交付,他的提示交付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并在适当情况下,还应依据本条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提示交付单据。

4.当货物由货物保管人占有且不需移动即可交付时,

a.提示交付指卖方或者提示交付代表货物的流通所有权凭证,或者取得货物保管人对买方占有货物之权利的确认;但是 b.向买方提示交付不可流通所有权凭证或提示交付指示货物保管人交付货物的书面指示书,除非被买方及时拒绝,亦足以构成提示交付;货物保管人一旦收到有关买方权利的通知,买方的此种权利即可对抗货物保管人和所有第三人。货物损失的风险和货物保管人拒付不可流通所有权凭证或拒绝服从卖方指示的风险,在买方有合理时间提示凭证或指示书之前,仍由卖方承担。如果货物保管人拒付凭证或拒绝服从卖方指示,卖方的提示交付即告无效。

5.当合同要求卖方交付单据时,

a.卖方必须提示交付合同要求的全部单据,且单据必须格式适当,但本篇涉及成套提单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323条第2款);以及

b.通过惯常的银行渠道所作的提示交付,足以构成提示交付。拒付附随单据的汇票,构成对货物的不接受或拒收。

第2—504条 卖方发运货物

如果卖方被要求或被授权将货物发送给买方,但合同并未要求卖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货物,此时,除非另有协议,卖方必须: a.根据货物的性质和其它情况将货物交付给适当的承运人,并订立适当的运输合同;并且 b.取得为使买方占有货物而必需的单据,或协议或行业惯例所要求的其它单据,并以适当方式迅速向买方交付或提示交付此种单据;并且

c.迅速向买方作出有关发运的通知。

卖方未能依本条第c项通知买方或未能依第a项订立适当合同,只有在造成重大拖延或损失时,买方才有理由拒收货物。

第2—505条 卖方在保留权利的情况下发运货物

1.当卖方在发运前或发运时已将货物特定于合同项下时, a.如果卖方取得向自己的指定人交货的流通提单或类似凭证,卖方即对货物保留担保权益。如果卖方取得向融资机构的指定人或买方的指定人交货的流通提单,这只另外表明卖方具有将此种权益转让给该融资机构或买方的期望。 b.向卖方本人或卖方确定的其他人交货的不可流通提单,使卖方通过保持对货物的占有而保留担保权益。但除涉及附条件的交付外(第2—507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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