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水库工程竣工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及市水利局《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渝水基〔2008〕47号)的通知要求执行。重点小(一)型水利工程参照实施。
县城以上防洪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由有关部门组织完成涉河事项、水土保持、环评、档案等专项验收审查合格,并完成工程决算及竣工审计后,由市水利局统一组织竣工验收。乡镇防洪工程竣工验收按照《重庆市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07〕21号)实施。
已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评审和跟踪审计的工程,竣工审计和财务决算审查由原跟踪评审单位负责。 三、其它事宜
(一)各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县水利项目的综合管理。
(二)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市级审批的初设内容,组织工程实施,严禁擅自更改、调整建设内容,严禁在区县级重新组织有关审查、审批,如确需对设计作重大修改,须严格按有关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工程“四制”等相关规定,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情况,适度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四)项目法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工程投资控制。市级有关部门对在建工程建立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审计监督制定。
附件:1.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主要审批文件 2.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管理流程图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