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共16种)
电钻(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砂光机、圆锯、电锤(含电镐)、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
六、电焊机(共15种)
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等离子弧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电阻焊机、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电焊钳。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他们的组合; 2.电风扇:单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
3.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
4.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
5.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6.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固定的贮水式和快热式电热水器;
7.室内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
8.真空吸尘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的真空吸尘器;
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用作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电器; 10.电熨斗: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湿式(蒸汽)电熨斗;
11.电磁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采用电磁能加热的灶具,它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电磁加热元件; 12.电烤箱: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器具;
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和类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 14.微波炉:频率在300MHz以上的一个或多个I.S.M.波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食物和饮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带有着色功能和蒸汽功能;
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包括家用电灶、分离式固定烤炉、灶台、台式电灶、电灶的灶头、烤架和烤盘及内装式烤炉、烤架;
16.吸油烟机:安装在家用烹调器具和炉灶的上部,带有风扇、电灯和控制调节器之类用于抽吸排除厨房中油烟的家用电器; 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
18.电饭锅:采用电热元件加热的自动保温式或定时式电饭锅。
八、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
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调谐器、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等载体形式)、及以上设备的组合,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监视器(不包括汽车用电视接收机)、黑白电视接收机及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显象(示)管、录像机、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子琴、天线放大器、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
九、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服务器、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 十、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灯具、 镇流器。
十一、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调制解调器、传真机、固定电话终端(普通电话机、主叫号码显示电话机、卡式管理电话机、录音电话机、投币电话机、智能卡式电话机、IC卡公用电话机、免提电话机、数字电话机、电话机附加装置)、无绳电话终端(模拟无绳电话机、数字无绳电话机)、集团电话(集团电话、电话会议总机)、移动用户终端(模拟移动电话机、GSM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CDMA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ISDN终端(网络终端设备(NT1、NT1+)、终端适配器(卡)TA)、数据终端(存储转发传真/语音卡、POS终端、接口转换器、网络集线器、其它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可视电话、会议电视终端、信息点播终端、其它多媒体终端)。 十二、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1、汽车: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N、O类车辆;
2、摩托车:发动机排气量超过50cc或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摩托车; 3、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汽车安全带、摩托车发动机。
十三、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1、汽车轮胎:轿车轮胎(轿车子午线轮胎、轿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轮胎(微型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中型/重型载重汽车轮胎);
2、摩托车轮胎:摩托车轮胎(代号表示系列、公制系列、轻便型系列、小轮径系列)。
十四、安全玻璃(共3种)
汽车安全玻璃(A类夹层玻璃、B类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建筑安全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夹层玻璃 、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
十五、农机产品(共1种)
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机(器)、 背负式喷粉机(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十六、乳胶制品(共1种) 橡胶避孕套。
十七、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血液透析装置、空心纤维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心电图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肺机。
十八、消防产品(共3种)
火灾报警设备(点型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报警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消防用压力开关)。
十九、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入侵探测器(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6.强制性产品认证包括哪些环节?
答:认证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4.1认证申请和受理 4.1.1认证申请
4.1.1.1《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中心提出认证
申请,根据各类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要求,提交认证申请材料。。
4.1.1.2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4.1.1.3当申请人是受他人委托申请认证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申请 人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4.1.2受理申请
认证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证申请。经审查提交文件资料 齐全的,向申请人发出强制性产品认证受理申请通知书;提交文件资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发出强制性产品认证
补充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应在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资料报认证中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认证申请。 4.2 型式试验
4.2.1认证中心根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安排签约检测机 构在其指定的检测业务和地域范围内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型式试验任务。
4.2.2申请人按要求选送样品至指定的签约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对选送的样品负责。如样品经确认属运输原因引 起损坏的,允许重新送样。
4.2.3签约检测机构依据认证检测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 成。需在现场检验的,由检测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
4.2.4认证中心检测机构协调部对产品检验报告进行审核,合格后,提交中心办公室。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认证中心检查部在受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在认证申请人具备现场工厂审查条件下,负责完成审查组的组 成,并向申请人发出工厂初始审查通知书。
4.3.2审查组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生产现场进行现场 审查,提交工厂审查报告。
4.3.3认证中心检查部对工厂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合格后提交中心办公室。
4.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4.4.1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评定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 时间及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 的9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认证申请人。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包括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和获证产品一
致性检查,必要时对获证产品可抽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5.2产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以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4.5.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要求进行,其中第3、4、 5、9条是每次监督审查的必查内容,其他项可进行选查,每四年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4.5.4监督复查合格后,申请人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新老证书转换程序
1. 目的
为保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保护各有关方面的合法利益,根据认监委2001年第2号公告《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安排的规定》、认监委文件(认办证[2002]5号)《关于新老制度认证认证转换要求的通知》和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制订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对于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已经获得下列老制度认证证书的产品,可按本程序的规定转换证书。
2.1 原中国进出口质量认证中心(CQC)代为颁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认证证书(CCIB)。 2.2 原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颁发的电工产品安全认证证书。
2.3 涉及《目录》内的安全加电磁兼容产品,已获得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颁发的电磁兼容认证证书,申请人需申请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
2.4 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认证证书或电工产品安全认证(CCEE)证书的申请人,需要申请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3. 职责
3.1 转换证书申请的受理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处负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换证申请,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和对认证结果进行评定。
3.2 型式试验和(或)补充差异试验
检测机构负责进行型式试验和(或)补充差异试验,负责出具型式认可报告或补充差异试验,并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3 工厂审查和获证监督
检查处/分中心负责对生产或者加工厂(场)所进行审查和获证后监督,并负责出具工厂审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 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