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4.5.3女员工哺乳期上班确实有困难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煤炭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可享受批准可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最长至婴儿满一周岁为止,哺乳假工资按岗位工资的75%发放。
5.4.4.6 护理假
5.4.4.6.1 未享受探亲假的男员工,女配偶晚育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配偶分娩护理假7天(日历天数)。
5.4.4.6.2 享受探亲假的男员工,女配偶晚育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配偶分娩护理假10天(日历天数)。
5.4.4.6.3 员工休护理假期间,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正常发放。当月出勤在10天(含)以下的,当月不计发绩效工资;超过10天未满15天的,当月绩效工资减半发放;超过15天的,当月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日计发。
5.4.4.7 探亲假
5.4.4.7.1凡已转正定级的员工,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或离异员工,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均可以享受探亲假:
(1) “不住在一起”是指员工因配偶或父母工作单位和户口均
在外地而不能与配偶或父母住在一起。
(2)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配偶或父母工作单位和户口在地与员工工作地直线距离均超过300公里。
(3) 各科室(区队)对职工“不住在一起”和”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情况统一组织认定、公示,经员工签字认可后备案。
5.4.4.7.2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期20天;从结婚的次年开始计算,四年中任何一年均可享受(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
5.4.4.7.3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5.4.4.7.4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5.4.4.7.5探亲假期按回家路程远近和交通情况另加路程假,但最多不超过4天。各科室(区队)负责员工路程假的登记,并报经营管理科备案。员工休探亲假的,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
5.4.4.7.6员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回单位,持有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证明,其超假时间,可算探亲路程时间,但等候车船延误时间,做事假处理。
5.4.4.7.7 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完毕。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由员工所在科室(区队)出具书面证明,经经营管理科批准,可与下年合并使用,路程假只给一次。
5.4.4.7.8 员工配偶是军队干部(士官)的,以及归侨,侨眷、
港澳台同胞及其眷属出境探亲待遇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5.4.4.7.9 员工探亲应履行严格的请、销假手续,各单位对员工探亲假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5.4.4.7.10员工请首次探亲假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员工探望配偶,应提供配偶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配偶所在社区或居委会出具证明。
(2) 员工员工探望父母,应提供父母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父母已退休或无工作单位的,由父母所在社区或居委会出具证明。
5.4.4.7.11员工请探亲假的证明材料由各科室(区队)和经营管理科备案。当员工配偶、父母的户籍或工作单位变动时,员工应报本科室(区队)和经营管理科更新。
5.4.4.7.12 探亲条件中的“父母”指员工本人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
5.4.4.7.13员工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4.4.7.14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在学徒、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后享受,上半年转正的可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从下年度起享受。
5.4.4.7.15 员工休探亲假期间,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正常发放。当月出勤在10天(含)以下的,当月不计发绩效工资;超
过10天未满15天的,当月绩效工资减半发放;超过15天的,当月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日计发。
5.4.4.8 年休假
5.4.4.8.1凡与公司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休假日数规定如下: (1)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 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5.4.4.8.2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5.4.4.8.3 员工可用未休假天数抵事假、病假天数。 5.4.4.8.4 各科室、区队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须科室(区队)出具书面证明。
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4.4.8.5 符合年休假条件的新入矿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入矿日期到当年底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5.4.4.8.6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员工以享受了当年年休假,同一年度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5)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年休假。 5.4.4.8.7员工休年休假,除不享受建设期现场津贴等有特殊规定的在岗津补贴外,一般享受与正常工作期相同工资待遇。
5.4.5 销假
员工休假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到经营管理科销假。 6 监督检查与考核
经营管理科不定期对各科室/区队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并比照请销假台账进行核对。凡发现有虚假考勤的一经查实,除,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并取消年底评优资格。同时将上报考勤已计发的工资、奖金全部扣回。
7 相关记录 8附件
8.1 请假条
葫芦素煤矿员工请假审批表
存根
部门 请假时间 请假事由 请假天数 超假原因 经营管理科 主要领导 意见 姓名 月日至月日共天 假别 实际天数 超假天数 部门领导 意见 未完工作 代办人 矿分管领导意见
葫芦素煤矿员工请假审批表
备案 部门 请假时间 请假事由 请假天数 超假原因 经营管理科 主要领导 意见 部门领导意见 未完工作 代办人 实际天数 矿分管领导意见 姓名 月日至月日共天 超假天数 假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