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之九记录与档案管理制度
3.
特定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类: 月度、年度财务报告, 包括特定资产管理会计报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
其他类: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便函、投资指令、资金核对表、净值表、新股配售通知书、基金核算操作日志和基金公告、特定资产管理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特定资产管理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特定资产管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每年形成的特定资产管理会计档案, 由特定资产管理核算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 装订成册, 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特定资产管理会计档案, 在会计年度终了后, 可暂由特定资产管理核算部门保管。期满后, 由特定资产管理核算部门编制移交清册, 移交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移交档案室保管的特定资产管理会计档案, 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公司保存的特定资产管理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 经公司领导批准, 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 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特定资产管理会计档案的人员, 严禁在特定资产管理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特定资产管理核算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定资产管理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根据国家规定保存特定资产管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保管期满的特定资产管理会计档案, 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由本公司档案机构会同特定资产管理核算部门提出销毁意见, 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列明销毁特定资产管理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1.
单位负责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
销毁特定资产管理会计档案时, 应当由档案机构和特定资产管理核算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3.
监销人在销毁特定资产管理会计档案前, 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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