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灰石矿土地复垦方案
前 言
土地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力地支持了各项生产建设。但在生产建设中,因挖损、压占、施工等造成了土地的破坏及生态环境的恶化。为了及时地对破坏土地进行复垦利用或恢复改善生态环境,国土资源部、发改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环保总局等七部委联合于2006年9月30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及国土资发[2007]81号文件,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准、核准投资项目时,依据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对涉及土地复垦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对应列入投资概算而未列入的或投资概算不足的,不予批准、核准立项”、“对无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费未列入投资概算或投资概算不足的,不予批复设计文件和开工许可”。***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土资发[2007]77号),通知要求:“未上报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评审,或者经评审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发放采矿许可证。”
********石灰石矿(以下简称***石灰石矿)是属于改扩建矿山。拟扩建范围内原有4家矿山开采生产,4家矿山分别为**建泉第一石灰厂、金宇水泥厂、**建泉第二石灰厂、**建泉建筑材料厂。扩建后,矿区范围内的矿山将统一划归**公司开采。目前矿山正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按照相关规定需要编制《********石灰石矿土地复垦方案》。2009年7月,受******水泥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负责该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
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该工程设计资料,结合********石灰石矿的实际,遵循“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要求及“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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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石矿土地复垦方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通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将生产单位的土地复垦责任和义务落到实处,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提供依据。
(1)为完成采矿权变更登记相关工作服务。********石灰石矿属于改扩建矿山,矿山正在进行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在矿业权变更登记中,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登记的要件之一,必须及时编制。
(2)为建设单位土地复垦实施提供依据。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可为建设单位在矿山关闭后,在落实“谁破坏、谁复垦”义务时,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复垦地块达到既定的质量要求。
(3)为征收、落实复垦资金提供依据。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后,可按照确定的复垦工程概预算征收、落实复垦资金。
(4)为做好临时用地复垦管理和监督检查提供依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有利于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复垦义务的履行情况,确保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1.2编制原则
根据当地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按照经济可行、技术科学合理、综合效益最佳和便于操作的要求,结合项目开采特点和实际情况,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原则如下:
1、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本方案通过对项目用地合理性分析,制定生产用地预防控制措施,一方面在生产开采过程中防止土地滥占滥用、一方面制定合理的措施对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恢复其原有利用价值。
2、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贯彻“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平衡总量、集约利用”的土地利用方针,统一规划土地复垦面积、数量、地点,统筹安排土地复垦工程量和复垦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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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地制宜、综合利用。针对不同区域的土地生态适宜性及不同项目对土地的破坏程度,确定不同地块的土地复垦方向,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同时优先考虑复垦为农用地,用于粮食生产、种植林果、蓄养牲畜及渔业生产,确实不适宜农业生产的,可以依法复垦为非农建设用地。
4、投资合理,效益最佳的原则。根据项目区实际情况,根据不通复垦方向地类的投入产出,对各破坏地块采取最合理的复垦方式,努力做到使生态、社会、经济三效益达到最佳。
5、可持续发展。把注重保护和加强环境系统的生产和更新能力放在首位。确保项目区生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1.3编制依据
1.3.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9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12月); (6)《土地复垦规定》(1998年11月)。 (7)《***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1年5月)
1.3.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年)
1.3.3 地方性土地复垦政策性文件
(1)《***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9月); (2)《***土地复垦实施管理办法》(199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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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国家和地方有关复垦政策性文件
(1)《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
(2)《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及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3)《***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7号)
1.3.5 有关规范、标准
(1)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1995) (2) 《全国土地利用分类》(2007)
(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设计规范》(DZ/T223-2007) (4)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2007.10) (5)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1998) (6) 《防洪标准》(GB/T5021-94) (7) 《造林技术规程》(GB/T15766-1995) (8)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GB6000-85) (9)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2005年)
(1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05) (1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2005)
1.3.6 相关资料
(1)《********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灰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0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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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泥有限公司*********矿区灰岩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非金属地质公司,2009年1月);
(3)《******水泥有限公司*********矿区灰岩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非金属地质公司,2009年1月);
(4)《********水泥有限责任公司48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监测管理站,2008年8月);
(5)现场调查资料。
1.4土地复垦目标
(1)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复垦范围,矿山关闭后,保证矿山占用的临时用地全部得到恢复,复垦面积达到66.86hm。
(2)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为土地复垦的主要目标。通过土地复垦,使破坏的土地与周边的生态环境保持一致,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3)确保复垦质量、实施持续利用。破坏土地复垦为林地时,应保证三年后植树成活率70%以上,五年后郁闭度30%以上;复垦为旱地时,应保证3年后达到正常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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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服务年限
根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灰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计算,全矿区开采范围内资源储量9176.4万t,扣除采空区395.8万吨,开采境界内实际保有资源储量8780.6万t,得出矿山服务年限43年,其中山坡露天开采29年,凹陷开采14年。本复垦方案确定矿山开采结束毕坑后1年全面完成复垦,故本复垦方案服务年限为44年。
由于矿山开始年限较长,按相关规定,应分阶段进行复垦。但考虑到该石灰石矿的实际开采情况,并根据矿山开采破坏土地时序,破坏土地为持续的过程,即采矿场开采为向下同时向前推进的过程,破坏土地无法进行分阶段复垦,故最终确定本复垦方案的服务年限为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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