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省林业厅对各地年度定额执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处理,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业厅据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调减其下年度定额:
(一)擅自超定额审核占用征收林地的; (二)未批先用、批而不用、违规使用定额的; (三)将审核项目变更为临时占用或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项目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3〕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