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
的通知
[ 信息来源:法规处 ] [ 2008-04-18 ]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和集约用地,实现建设项目用地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行业部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编制了《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现印发试行。
本通知印发试行的行业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在国家颁布新修订的用地指标后,按国家颁布的用地指标施行。
附件: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 件
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试行)
一、汽车客运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交通部2004年4月16日发布,2004年7月15日实施的交通行业标准) (一)车站等级划分 表1
级别 日发量(人次)
一级站 ≧10000 二级站 ≧5000 1
三级站 ≧2000 四级站 ≧300 五级站 <300 <10000 注:达不到五级站要求或以停车场为依托的车站为简易车站 (二)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5000 <2000 车站占地面积按每100人次日发量指标进行核定且不低于表2的计量值,规模较小的四级站和五级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00m。
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表2 单位:m/百人次
设施名称 占地面积 一级站 360.00 二级站 400.00 三、四、五级站 500.00 2
2
二、城市公共交通首末车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设部2004年4月9日发布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一)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 (二)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的,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公里,其用地面积为250~500平方米。 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1991年11月11日发布,1992年3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1991〕758号通知) (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类别划分(按年经营量) 表3
类别 规模(吨) 一类 >10万吨~20万吨 二类 >5万吨~10万吨 三类 ≧2万吨~5万吨 (二)建设用地指标(公顷)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宜控制在45%~55%。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建设用地指标
表4 单位:公顷
果品类批发市场 建设规模 一类 二类 三类 建筑覆盖率 按45%计算 3.0~5.3 1.6~2.9 0.7~1.4 建筑覆盖率 按55%计算 2.5~4.3 1.4~2.4 0.6~1.2 蔬菜类批发市场 建筑覆盖率 按45%计算 3.6~6.5 1.9~3.5 0.9~1.7 建筑覆盖率 按55%计算 3.0~5.4 1.6~2.9 0.7~1.4 注:1.表中控制指标应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2.表中所列指标不包括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用地面积。
2
四、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含医疗卫生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101号文件) (一)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照工程建设规模和额定处理能力确定。 建设规模按总库容量(单位:万立方米)分为以下四类:
类别 库容 Ⅰ ≥1200 Ⅱ 500~1200 Ⅲ 200~500 Ⅳ <200 注:以上规模分类ⅡⅢ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吨/天)分为下列四级: 表5
级别 日处理 Ⅰ级 ≥1200 Ⅱ级 500~1200 Ⅲ级 200~500 Ⅳ级 <200 注:以上规模分级ⅡⅢ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 主体工程设施包括:场区道路、场地平整、水土保持、防渗工程、洪雨水与地下水导排、渗滤液收集、收集处理与排放、填埋汽体导出、收集处理或利用、绿化隔离带、防飞散设施、封场工程、监测井、填埋行业设备、挖运土及环境保护设施等。
(二)建设用地规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的垃圾容量,特殊情况应不低于8年,填埋库区每平方米占地平均应填埋5~10m以上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填埋区总用地面积的7%计算。 五、看守所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2〕245号通知) (一)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
看守所建设规模应按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留所服刑罪犯的羁押人数进行测定,按设计关押容量分为以下四类。 表6
类别 人数 特大型 ≥1000人 大型 500~999人 中型 100~499人 小型 <100人 3
注:表6中大型、中型含上下限值。
看守所建设的工程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警戒设施及装备构成。看守所房屋建筑包括在押人员用房、民警用房、武
3
警用房以及附属用房四类。
看守所场地建设包括停车场、武警训练场地、民警文体活动场地、集中绿化场地等。 看守所警戒设施包括围墙、岗楼、电网、大门。装备包括交通??以及相应的综合布线等。 (二)看守所建设用地指标
看守所用地包括建筑用地、训练活动用地(含民警体能训练用地)、停车场用地和绿化用地。 看守所用地应符合表7规定:
看守所用地面积表
表7 单位:m/每在押人员
项目 名称 建筑用地 训练用地 停车场用地 合计 200人 48.27 7.08 1.70 57.05 300人 44.21 6.00 1.50 51.71 400人 42.48 5.00 1.40 48.88 500人 41.41 5.00 1.30 47.71 600人 40.40 4.17 1.30 45.87 700人 39.57 3.51 1.30 44.44 800人 38.98 3.13 1.30 43.41 900人 1000人 38.41 2.78 1.30 42.49 37.96 2.50 1.30 41.76 2
注:1.建筑用地中在押人员用房、民警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以单层计算,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为33%。 2.其余用房以2.5层计算,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为27%。
3.看守所围墙外的安全隔离带、外通路、劳动改造用地未计算在内,另行报批。 4.绿化用地未计算在内,按当地城市绿化规定执行。 六、机动车教练场(训练场)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交通行业标准,2000年发布实施) (一)场地规模和构成
教练场的最小训练规模应该达到训练车辆总数不少于50辆,场地由训练场S1、训练道路S2、停车场S3构成。 (二)训练平场
训练平场应满足容纳训练车辆总数的1/4车辆,同时进行基础训练和场地式样驾驶训练的要求。训练平场总面积根据单车平场训练面积和训练车辆数按下式计算:
S1=∑1/4mn
式中:S1——训练平场总面积m n——大型、小型训练车辆总数
m——单车平场训练面积,大型车取值750m/车,小型车取值400m/车。 (三)训练道路
训练道路应满足容纳训练车辆总数的3/4车辆同时进行道路训练的要求。
4
2
2
2
训练道路单车道总长度根据训练车辆平均间距和训练车辆数按下式计算:
L=3/4dn
L——训练道路单车道总长度m d——训练车辆平均间距,取值100m/车 n——训练车辆总数
训练道路总面积根据训练道路单车道宽度和总长度按下式计算:
S2=bL=3/4bdn
S2——训练道路总面积m b——单车道宽度m (四)停车场
停车场应满足全部训练车辆同时停放的要求。
停车场总面积根据单车停占面积和训练车辆总数按下式计算:
S3=cn
S3——停车场总面积m
C——单车停占面积,取值不少于25m/车 (五)训练场地总建筑面积
训练场地总建筑面积为训练平均总面积训练道路总面积和停车场总面积之和
St=S1+S2+S3
St——训练场地总建筑面积m (六)训练场总用地面积
训练场地总用地面积为训练场地建筑面积与训练场地利用率之比
S=St/η
S——训练场地总面积m
η——训练场地利用率,平原地区取值大于60%,丘陵地区取值大于40% 训练场地总面积视训练实际情况允许浮动5%~10%
机动车训练场不得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七、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2006年3月26日建设部420号公告)
转运站设计能力按日转运能力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或ⅠⅡⅢⅣⅤ五小类
2
2
2
2
2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