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机关大院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暂行规定

2019-03-15 12:44

XX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规范机关大院车辆出入和停放的暂行规定

鉴于机关出入车辆大量增加,机关大院车辆停放负荷日益加重,为确保本机关大院内车辆进出畅通、停放有序,维护机关大院安全和正常工作秩序,现就加强县委政府机关大院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事项规定如下:

一、车辆出入管理

经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于2011年1月1日起,对出入县委政府机关大院的车辆严格实行出入示证管理制度,进出机关大院车辆一律凭大院车辆出入证。请机关大院根据通知要求到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出入证

1、办证对象

驻大院机关各部、委、局的在编车辆。 2、办证手续

凡符合更换范围的车辆,均需由各单位办公室主任统一造表并附车辆编制复印件和各个车辆行车证复印件。由各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到管理局办公室办理。

3、办证时间

2010年12月20日至12月25日(节假日除外)。 4、证件管理

各单位要妥善保管好车辆出入证,不得转借、涂改、复制等。按“一车一证”原则办理,不得一车多证,出入机关大院时须将通行证件放在明显位置,以便查验。

二、车辆停放管理

1、进入大院的摩托、自行车一律要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乱停乱放。

2、进入大院车辆车辆进入机关大院减速慢行, 按交通标志的指示行驶。遵守大院内各项交通警示,不抢道占道,不鸣喇叭,不随意停车下人、等人。

3、停放车辆一定要“按位箭头停车,按线行驶”不得乱停乱放。 4、禁止私家车和外单位车辆进入院内,如有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5、夜间存放车辆非机关大院单位车辆严禁在院内停放,凡夜间存放车辆必须到门卫进行出入登记,未登记车辆造成后果责任自负,如特殊原因停放过夜的车辆,必须经领导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车位停放,并按规定在次日早上8时前必须将车开走,空出车位。

6、凡持有出入证的车辆在院内车位已满的情况下,请自觉听从保卫人员的指挥,否则收回其出入证。

本规定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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